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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道文明节俭操办丧葬事宜倡导性标准

来源: 长安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26-03-30 09:20 浏览次数: 1

  长安街道文明节俭操办丧葬事宜倡导性

  标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岳阳市、临湘市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长安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文明、节俭、绿色的丧葬新风尚,破除丧葬陈规陋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丧葬活动的操办。

  第二章 治丧流程

  第三条 死亡申报与政策告知。原则上村(居)民死亡24小时内,家属应通过“湘易办”APP或向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死亡申报,同步办理死亡医学证明相关手续。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应在接到死亡信息报告或申报后的24小时内,上门向逝者家属详细宣讲丧葬惠民政策,如遗体火化补贴、生态安葬奖励等,以及文明丧葬的具体要求,引导家属树立文明治丧意识。

  第四条 治丧时限。丧事活动操办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晚以内。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治丧时间的,逝者家属应提前向村(社区)红白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延长原因及预计时长,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且需严格把控治丧规模、时间和费用,避免铺张浪费。

  第五条 治丧场所管理。街道城市社区严格执行《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9〕7号)规定,一律进入殡仪馆治丧。农村村(社区)优先使用辖区内公益性集中治丧场所;居家治丧的,临时搭建灵棚不得违规占用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且确保治丧活动符合临时用电、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遗体存放处理。丧葬活动期间,遗体应采取低温水晶棺存放等卫生防护措施,防止疫病传播。积极鼓励遗体火化,村(社区)应主动协助村(居)民向相关部门报备。对于选择土葬的,村(社区)应协助家属做好安葬地点选择,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烟花爆竹管理。治丧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办发〔2024〕5号)规定,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农村社区倡导使用低音量播放哀乐或电子鞭替代传统鞭炮,在殡仪馆内办理丧事不得使用电子鞭炮。

  第八条 民俗活动。弘扬街道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倡导摒弃“点戏”“点电影”“点歌”等变相牟利、增加亲友负担的陋习,创新文明节俭的民俗活动。治丧活动可适当播放低音量哀乐,但不得邀请民间鼓乐队大敲大打,避免噪声扰民。传统习俗“烧灵屋”时,须在指定地点安全焚烧,不得大量焚烧“金山银山、彩电、冰箱、汽车”等纸扎物品,以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森林火灾风险。

  第九章 吊唁。在殡仪馆治丧的,严格按照殡仪馆相关规定执行。在农村地区治丧的,同村(社区)好友、邻里乡亲、逝者子女的朋友前往吊唁时,倡导不购买塑料花圈,不赠送踏花被等实物;亲戚吊唁时可选择送鲜花花圈或租用电子花圈。同时,倡导控制电子花圈、空飘气球(含竖幅)数量各不超过10个,充气拱门不超过1个。另外,倡导孝家不向吊唁客人回赠毛巾、雨伞及整包香烟、槟榔等物品。

  第十条 礼金。倡导邻里乡亲及逝者子女朋友吊唁时不随礼。若有人情往来,建议单笔礼金不超过200元;亲戚吊唁时应杜绝大额随礼,单笔礼金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引导居民树立节俭、理性的礼金观念。

  第十一条 治丧礼仪。倡导丧事从简原则,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鼓励采用播放哀乐、鞠躬、默哀、佩戴黑纱等文明健康的治丧礼仪。如需安排唱夜歌,最多不超过3天3晚,夜歌内容应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每天(晚)夜歌师傅控制在4人以内,除孝家支付的正常报酬外,夜歌师傅(包括礼生)不得向逝者亲属索要额外金钱、香烟等。摒弃封建迷信,倡导不请和尚做法事、道士做道场。倡导简化治丧仪式,传统行礼仪式时礼生不超过2人,仪式过程应简洁、文明。

  第十二条 守灵。在殡仪馆治丧的,按殡仪馆相关制度执行;在农村地区治丧的,倡导以亲朋好友守灵为主,23:00后由亲属代表轮班值守,避免大量人员通宵聚集,禁止以守灵为名聚众赌博,维护良好的治丧秩序。

  第十三条 抬棺服务。抬夫(轿夫)总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倡导抬夫(轿夫)互助义务帮工,如需计酬,建议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倡导孝家不向抬夫(轿夫)赠送衣服、整条香烟等物品,禁止抬夫(轿夫)向孝家索要额外金钱、香烟等。

  第十四条 出殡。出殡时不得扰民,不得大吹大打、沿街游丧、抛撒冥币、播放高音量音乐、燃放烟花爆竹等。农村地区倡导使用电子鞭、电子哀乐(须控制音量)或静默送葬。

  第十五条 安葬。积极推动农村地区划区域集中安葬和建制村(社区)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倡导骨灰堂安放、深埋安葬、水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严禁乱埋乱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菜地建墓,严禁在“三沿六区”新建坟墓;未经许可,不得在县道、乡道、村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新建坟墓。倡导逝者遗体(骨灰)安葬在各级公益性公墓内。如实行遗体火化,倡导取消各类形式的棺材,只埋葬骨灰盒。严禁修建豪华大墓、硬化墓,不得硬化墓道、墓前祭祀区。安葬骨灰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0.5㎡、0.8㎡;安葬遗体的单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多人遗体合葬每人增加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立式墓碑的高度不得超过0.8m,确保墓葬建设符合生态、节俭要求。

  第三章 丧葬宴席规范

  第十六条 宴席标准及用餐人员。治丧活动期间餐饮应秉持节约、安全、卫生原则,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农村地区居家治丧的,中、晚餐每桌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奉挽日晚餐每桌不超过300元,倡导不使用高档烟酒,减少餐饮浪费。丧葬用餐人员应限制范围,一般为逝者亲属、参与吊唁人员、操办丧葬活动人员,避免无关人员过多参与造成浪费。在殡仪馆治丧的,按照殡仪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明祭扫规范

  第十七条 倡导文明祭扫。鼓励通过鲜花祭扫、植树缅怀、踏青遥祭、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方式缅怀先人,消除焚纸放鞭、插塑料花等传统祭祀方式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鼓励在墓地周围种植本地特色树木(如松柏等)、花草,美化环境,寄托哀思,营造绿色、文明的祭扫氛围。

  第五章 环保及消防规范

  第十八条 环保及消防要求。倡导抵制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鼓励选择可重复使用、可降解的餐具、茶具,减少白色污染。集中治丧场所建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防范火灾安全风险。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景区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燃放鞭炮。不购买塑料花、塑料清明吊花等易燃且不易降解的祭祀用品,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与安全隐患。

  第六章 丧葬用品市场规范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派出所、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打击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丧葬用品的行为,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秩序。对无证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的摊点,应依法予以取缔,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激励机制。正向激励:倡导将文明丧葬纳入“文明家庭”“星级农户”等荣誉评选内容,文明丧葬正、反典型在红黑榜上公布,对选择遗体火化、生态安葬的家庭给予表彰和奖励。负面约束:倡导对违规操办丧葬事宜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文明节俭丧葬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制。设立街道 - 村(社区)- 组三级监督,鼓励群众对违规建墓和操办丧葬行为进行监督和反馈;街道工作专班组织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丧葬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对违规建墓、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等行为,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负面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形成有效的监督震慑。

  第二十二条 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由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定期对辖区内的丧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丧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文明节俭丧葬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与细化。本标准由长安街道负责解释。各村(社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流程,但不得突破费用、环保等红线要求;对于因特殊原因(如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导致无法完全按照本标准执行的,可在确保安全、文明、节俭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要求,并做好纸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施行与修订。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安街道可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组织修订,确保标准的科学性与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