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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长安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18-08-22 08:32 浏览次数: 1

各村(社区):

为规范我街道畜禽养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18〕17号)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3号、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8年养殖业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牧渔发〔2018〕26号)、岳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岳发〔2018〕10号)、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18〕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退养范围和完成时限

长安街道禁养区内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及等当量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场拆除退养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退养标准和奖补:

退养标准为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及等当量的其他畜禽)栏舍完全拆除,生产配套设备、设施全部清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的,经检查验收后,市政府按栏舍面积150元/㎡实行奖补(不含学校、敬老院等单位自建养殖场)。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7月15日-8月5日)

街道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辖区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属地村(社区)层层发动,深入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养殖户家喻户晓。同时在村(社区)及禁养区的养殖场张贴临湘市《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行畜禽禁(退)养的通告》。 2、集中推进阶段(2018年8月6日-9月30日) 公开信息,上门入户,积极争取养殖场(户)主动配合,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及拆除退养协议,引导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退养且完全拆除栏舍及配套设备设施,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3、强制拆除阶段(2018年10月1日-10月31日) 对逾期拒不退养、不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启动联合执法程序,街道组织相关执能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凡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 4、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 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先由街道党工委组织畜牧、国土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坚决防止退养反弹。最后请市政府组织市畜牧局、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进行验收。同时要按要求收集整理退养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实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退养工作成果。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充实调整街道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彭晓鹏任组长,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方艳明任副组长,畜牧、环保、国土、财政所、林业、水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动物防疫站,陆朝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及上下联络。

2、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负主体责任,具体实施。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街道不定期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相互配合,协同推进退养工作的开展,确保退养工作落实到位。

3、强化资金保障。临湘市人民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按市畜牧水产局和国土局已核定栏舍面积,确定补偿金额,签字盖章,待养殖场退养验收后,再由街道财政所将退养补偿资金打卡拨入养殖场(户)账户。 4、严格责任追究。各村(社区)要明确工作目标,把握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街道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退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对未按时完成退养任务的村(社区)和个人进行问责。     5、加强舆论引导。办事处对退养场(户)实施台账管理,及时公开信息,引导舆论监督。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知识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充分保障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切实提高养殖场(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