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切实推进全市枪爆整治工作,有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必须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所举报的问题应当真实、准确,并尽可能提供有关线索,严禁借机造谣中伤,串联诬告。举报人依法受到严格保护,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进行举报,或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356号治安支队办公楼507室)当面举报。举报电话:8687921;举报信件邮寄岳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邮编:414000;电子邮件:yyzamails@163.com。
第四条 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填写《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登记表》(附件一),逐一登记造册,并交由相关办案单位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举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查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查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查获合法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中查获非法持有、私藏猎枪、以火药为动力的射击运动枪、自制火药枪的,1支奖励500元,2支奖励1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2000元;查获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1支奖励10000元,2支奖励20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30000元;查获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子弹的,1发奖励50元,50发以上奖励1000元。
(五)查获合法配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查获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仿真枪以及非法持有、私藏仿真枪,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七)破获重大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窝点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八)抓获部督或省督的我市上网追逃的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属于公安机关已核实掌握的案件线索;
(二)国家公职人员在相关工作中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的;
(三)同案人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事实,根据本办法最高奖励标准的条款,视情进行一次性奖励,不再按本办法其他条款进行奖励。
第八条 同一违法犯罪事实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市公安局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由办案单位填写《涉枪涉爆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二),并提交相关案件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办案单位将奖金兑付给举报人。
第十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市公安局自核实情况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证件按规定领取奖励。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证件按规定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建立举报奖励管理办法,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方式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岳阳市公安局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编号:
举
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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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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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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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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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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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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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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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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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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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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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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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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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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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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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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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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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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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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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涉枪涉爆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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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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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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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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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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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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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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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奖励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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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岳阳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第 条第 项规定,拟奖励现金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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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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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查侦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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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申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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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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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
机关治安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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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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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
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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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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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治安
支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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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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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分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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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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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局纪
检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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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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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财务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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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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