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方志?要准确理解“地方志”的概念,还必须从地方志这三个字说起。
所谓 “志”,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曰:“志者,记也”。《辞海》的解释是,“记事的书或文章”。可见,“志”,作动词,是利用文字记录事物的行为。作名词,则是一种记述式的写作文体。简单的说,志书,就是客观的记录事物的一种文体或书体。古代除专门的志书外,正史中也有“志”,如《三国志》等。
所谓“方”,即地方,方域。所谓“方志”,即“地方志”的简称,古代也叫“地志”、“志乘”、“书契”。如《郑志》、《晋乘》等,乃是春秋时诸侯国的国史。
“方志”一词,最早见于战国时成书的《周礼》(即《周官》,一本关于典章制度的书)。该书第十六卷“司徒教官之属”记载:“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东汉郑玄在《周礼注》中注解说:“四方所识久远之事,谓之方志。”意指记载各诸侯国古今情况的典籍(国别史)。这里所说的“方志”,与今天的志书虽然不能看作一回事,只能看作是“史书”。但是,古人的史书与志书的概念,是分的不那么清楚的。梁启超就曾说:“最古之史,实为方志。”古代方志的概念,较之现代方志的概念,宽泛的多。凡记载一个地方客观事物、风土人情、历史事件、人物传记的书,都可叫方志。随着历史的发展,文学的进步,史和志后来逐渐演变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文体。
方志之名后来被历朝历代相沿袭用,如晋代左思所写《吴都赋》中说:“方志所辨,中州所羡。”唐太宗李世民称赞当时的地理著作《括地志》时,说该书“博采方志,得于旧志”。可见,方志一词遂成为省、府、州、县等所编各种志书的总称,是对一个地方的记载、记述。一个地方、地区的记载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经济地理。一部完善和成功的方志应是一个地区的综合性资料书,它要求对该地区的全部已有事业、客观条件、社会状况等作如实记载。简而言之,方志者,地方之全史也。它属于史学范畴,但又不是国史、正史,而是地方史;由于它记载面十分广博,故推而论之,方志亦可称地方的百科全书。现存最早的全国性地方志,是公元813年唐代李吉甫编的《元和郡县图志》(后因图佚,改名《元和郡县志》),共40卷,后有部分散失。它以唐代的47镇为纲,每镇一图一志,详细记载了全国各州县的沿革、地理、户口、贡赋等。南宋以后,地方志大量增加,尤以明清两代最多。据1976年统计,我国仅现存的地方志即达8000多种,约12万卷。
但是,地方志在古代一般只称“志”或“志乘”、“方志”,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始有“地方志”之称,如1935年朱士嘉编有《中国地方志综录》。
地方志的地方,不仅仅是相对中央的那个地方,也不只是行政区划界定的区域,而是广义上的某个区域。它既可以是某个行政区域,如省域、市域、县域、乡域、村域等。也可以是一个地理概念,如江河的流域、山脉所在的区域、海域等。还可以是国域,国外的某个区域,如某个国家、某个国家的某个区域、跨几个国家的某个区域等。
地方志发展到今天,其概念又有其特定的含义。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给地方志的概念作了明确的定义。《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由此可见,今天地方志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狭义的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
(作者李晓平,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