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时段划定的通告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时段
划定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按照《湖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临湘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与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田边或水边荒草视同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区域、时段划定
本通告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为临湘市辖区14个镇街道,包括长安街道、五里牌街道、云湖街道、桃矿街道、江南镇、黄盖镇、聂市镇、坦渡镇、羊楼司镇、桃林镇、忠防镇、詹桥镇、长塘镇、白羊田镇,按时段分为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
(一)全时禁烧区:
1、临湘市城市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各镇(街道)集镇建成区外延300米范围内;
2、途经临湘市的武广高铁、京广铁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
3、途经临湘市的京珠高速(G4)、杭瑞高速(G56)两侧500米范围内;
4、途经临湘市的国道(G107、G353)300米范围内;
5、市空气质量监测站5公里范围内;
6、敬老院、学校、医院等单位周边300米范围内;
7、全市区域内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易燃易爆仓库、化工园等设施周围1公里范围内。
8、与周边县(市、区)交界10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烧范围内。
(二)限时禁烧区
除以上全时禁烧区域外,临湘市辖区内其他区域均为限时禁烧区。
三、禁烧要求
(一)全时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的农作物秸秆外,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各镇(街道)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时禁烧区在以下条件下可露天焚烧秸秆。
1、临湘市限时禁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开展有序焚烧。
2、限烧区内,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秸秆焚烧:
(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2)当日19:00至次日7:00 的夜间时段;
(3)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轻度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4)环境空气质量当日实际监测连续出现三小时中度及以上的;
(5)临湘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的;
(6)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3、限时焚烧区内,由镇(街道)组织实施有序焚烧,在组织焚烧前将焚烧方案报市生环委备案。个人或单位需要焚烧秸秆的, 需按以下程序申请焚烧:①由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焚烧申请;②村(社区)在初审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③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指定焚烧地点、焚烧时段,并安排1名监督员负责现场监督,指导有序焚烧。
4、限时内,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疫证明后方可焚烧。
5、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期间,为保护特殊农作物防御霜 冻,需报市生环委备案后,方可焚烧。
四 、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施单位
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各镇 (街道)、行政村(社区)具体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