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送”告知修复制度(试行)》的通知
临市监发〔2023〕30号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送”告知修复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执法单位: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告知修复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送”告知修复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化、协同化,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省、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湘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书同送”,是指局执法办案机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第三条 “两书同送”信用修复制度应当遵循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两书同送”适用范围: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当事人。
第五条 局执法办案机构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信用修复告知书》。
第六条 《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公示的网站、最短公示期、修复条件、修复流程、修复路径等。
第七条 局执法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的送达工作。
第八条 设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最短公示期: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二)一般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前款第(一)项公示期满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公示期满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十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行:
现场申请: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建立本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两书同送”服务台账,对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未提出信用修复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信用股提供信用修复相关申请资料,并备注行政处罚文号,由信用股审查,相关主管领导审核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信用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临市监信用告〔 〕号
:
你(单位)因违反 的规定于___年___月__日被处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该行政决定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你单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可以及时向我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要求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现将有关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事项告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
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失信企业修复程序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 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修复信用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