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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送”告知修复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8-04 10:03 浏览次数: 1

  临市监发〔2023〕30号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送”告知修复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执法单位: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告知修复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送”告知修复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化、协同化,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省、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湘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书同送”,是指局执法办案机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第三条 “两书同送”信用修复制度应当遵循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两书同送”适用范围: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当事人。

  第五条 局执法办案机构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信用修复告知书》。

  第六条 《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公示的网站、最短公示期、修复条件、修复流程、修复路径等。

  第七条 局执法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的送达工作。

  第八条 设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最短公示期: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二)一般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前款第(一)项公示期满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公示期满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十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行:

  现场申请: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建立本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两书同送”服务台账,对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未提出信用修复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信用股提供信用修复相关申请资料,并备注行政处罚文号,由信用股审查,相关主管领导审核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信用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临市监信用告〔   〕号

  :

  你(单位)因违反                                                    的规定于___年___月__日被处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该行政决定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你单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可以及时向我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要求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现将有关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事项告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

  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失信企业修复程序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 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修复信用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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