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分局限期办结制度
来源:
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5-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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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期办结制是指市局注册登记分局在企业登记、来访、咨询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限期为正式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7个工作日。
第四条 实行限制办结制的分类处理制度
(一)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手续齐全的,应在1—7个工作日予以办理;
(二)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手续不全的,应在受理之时予以指导,提出要求,告知申请人下次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三)对于申请人请求不合法或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在受理之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拒绝受理的原因;
(四)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复杂、疑难问题需要研究的,应当在受理时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的二个工作日做出答复,按本条前款予以分类处理。
第五条 建立限期办结制的文书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分局应当建立登记文簿,详细记载受理事项的时间、内容、承办人及处理结果,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实行限期办结制责任人制度。注册登记分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办理、指导或者处理本部门限期办结制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领导。
第七条 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市局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加强对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经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绝不允许借期限紧张而曲解法律,疏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