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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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相应处罚规定 |
1 |
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
6个月内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2 |
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6个月内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3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
6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
4 |
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
6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5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
使用公司名称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除外; 6个月内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6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6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7 |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
6个月内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8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6个月内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9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
6个月内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10 |
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6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11 |
非公司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
6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2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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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13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和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6个月内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14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3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15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3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16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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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17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 |
积极改正; 3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8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 |
有证据证实按照要求开展了维保作业,仅是维保记录内容不全面的; 3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19 |
冒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 |
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积极改正; 3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20 |
经营者在网站上自行使用或自行变相使用“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的 |
积极改正; 3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备注 |
本清单所列可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违法行为种类,附有适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该适用条件。否则,不得适用“首违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