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请休假管理的通知
临市监发〔2020〕13号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请休假管理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完善请休假制度,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请休假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局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请休假审批程序
请休假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和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由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依据请休假事由逐级申报。因患病或意外受伤,请病假30天以内(含30天)的,需提交县级或市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和病历本;重大疾病患者请病假30天以上的,需出具省级公立医院证明、病历本或住院证。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且已休完年休假的,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审核。请休假一般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重大疾病患者请病假30天以上的,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基础上,由纪检监察、人事按各自职责组织调查核实并签署核实意见。
(三)审批。班子成员请休假由一把手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分管人事领导和一把手审批,各单位副职及一般干部职工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领导审批。重大疾病患者请病假30天以上的,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因重病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及时报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或补假审批手续。
(四)销假。假期期满,请假人员要及时到单位销假。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及时申请续假,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落实请休假工资福利待遇
按照“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落实请休假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病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规定: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在2至6个月内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发放(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改按80%发。5、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二)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事假、探亲假、护理假以及法定的节假日,在请休假期间执行全额工资。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中组发〔2007〕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进行年度考核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旷工。对于旷工行为的处理:1、根据2020年4月29日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旷工一天扣发工作津贴200元。2、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全部津补贴)。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相关纪律规定不能正常上班或者上班不正常的,移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加强请休假监督管理
(一)严格考勤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和请休假登记工作,考勤结果作为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和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因公外出或请休假期满未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休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休假手续,坚决杜绝请休假中“人情条”、“关系条”和弄虚作假现象。对请休假涉及干部职工工资待遇调整的,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并扣发相应比例工资、津帖或停发工资、津贴。
(三)严格追责问责。对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严肃追责问责: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请休假的;二、对请休假审核把关不严或签署虚假意见的;三、对缺岗、旷工包庇纵容、隐瞒不报的;四、未严格执行请休假管理规定虚报冒领工资、津贴的;五、不落实请休假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