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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6〕86号

来源: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9-15 11:06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6〕8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临湘市娟吖夜宵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NN28K0X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五里牌街道河东中路永昌1号

  经营者:沈仁波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6820295143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案件来源、调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2026年6月2日,本局委托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2026年湖南岳阳临湘第二季度县级专项监督抽检,对临湘市娟吖夜宵店销售的皮蛋(鸭蛋)进行了抽样。

  2026年7月6日,本局收到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皮蛋(鸭蛋)铅(以Pb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NSTSSJ(2026)202-05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临市监检结〔2026〕19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票据。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2026年7月21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期间,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沈仁波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充分发表了陈述意见,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事实及证据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临湘市五里牌街道河东中路永昌1号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日,购进了皮蛋8板,每个1.2元,共240个,货值共计288元。该批次涉案皮蛋(鸭蛋),其中24个销售给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销售额36元;剩余216个制作了27份凉拌皮蛋销售,每份产品售价15元,凉拌皮蛋销售额为405元;销售额合计44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3元。

  2026年7月6日,本局收到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皮蛋(鸭蛋)铅(以Pb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皮蛋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的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沈仁波询问笔录1份和进货付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涉案皮蛋(鸭蛋)的情况;

  4、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附表以及检测人员、抽样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主体资格、检验资质以及抽样、检测人员资质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并经相关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6年8月28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2026〕55号),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经营门店规模小,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开展餐饮活动有采购食材等必要开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可以扣除原材料购进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3元;3、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临湘市财政事务中心设立在以下银行的帐户: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建设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中国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湖南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农村商业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8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由财务机构保管,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