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综处罚〔2025〕7号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综处罚〔2025〕7号
当事人:湖南省好洽村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682MA4WYX8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钟林勇
住所(住址):临湘市聂市镇黄盖村方冲组18号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622************
2024年12月24日,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核查处置系统转办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馋馋享东江鱼(香辣味)”和“毛毛鱼(麻辣味)”食品经检验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要求。2025年1月6日起,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开展了调查。
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湖南省临湘市聂市镇黄盖村方冲组18号从事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当事人生产的“馋馋享东江鱼(香辣味)”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6日)共16件,规格为2.5kg*2袋*1件,于2024年6月16日销售给长沙县福中路77号经销商姚明兴;“毛毛鱼(麻辣味)”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9月3日)共15件,规格为2.5kg*2袋*1件,于2024年9月11日销售给上述同一客户,两产品销售价均为80元/件。货值金额2480元。2024年11月28日,该两批次产品在新邵县酿溪镇果有味水果零食之家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于2024年12月21日出具编号为NO:FS24111009030和NO:FS24111009033检验报告,判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4430000613537426ZX和SBJ24430000613537424ZX)2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随即向经销商公告,履行召回义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及检验报告2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具体情况;
5.当事人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出库单、发货单各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
6.召回公告1份,召回实物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1月15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馋馋享东江鱼(香辣味)”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6日)和“毛毛鱼(麻辣味)”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9月3日),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货值较少,且积极予以召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
2.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48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临湘市财政事务中心设立在以下银行的帐户: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建设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中国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湖南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农村商业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由财务机构保管,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