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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综处罚〔2025〕6号

来源: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2-06 11:25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综处罚〔2025〕6号

  当事人:临湘市华一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689529923T

  住所: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新庄村官贩组

  法定代表人:匡秀萍

  身份证号码:430682************

  住所:湖南省临湘市长安中路41号

  2024年12月24日,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核查处置系统转办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豆瓣酱255克和970克两规格产品在岳阳楼区“岳州农夫生活超市”被监督抽查,检测出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2025年1月8日起,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瓣酱的行为开展了调查。

  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在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新庄村官贩组从事调味品(酱类)加工及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阳娭毑豆瓣酱”规格:255克*20瓶/件(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共17件,其中15件销售到了岳阳市锦上花贸易有限公司,2件销售给了临湘摇呀摇超市,销售定价均为110元/件;生产规格:970克*6瓶/件(生产日期2024年11月3日)共21件,其中20件销售到了岳阳市锦上花贸易有限公司,1件销售给了临湘摇呀摇超市,销售定价均为110元/件;货值金额合计4180元。上述两产品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检验研究院在岳阳楼区岳州“农夫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于2024年12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A2024-01-J772233和NO:A2024-01-J772234的检验报告,判定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向经销商下发召回产品公告,因产品量小面广,产品已零售完毕,故无召回的产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检验报告2份,证明案件来源;

  2.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3. 当事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情况;

  4.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豆瓣酱的具体情况;

  5. 当事人生产及销售记录各2份,证明当事人豆瓣酱生产、销售情况;

  6. 枝江老舅食品有限公司资质1份,霉豆瓣销售单1份,原料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原材料索证索票情况;

  7. 当事人召回公告1份,情况说明1份,召回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的情况;

  8. 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检验2024年6月3日生产的检验合格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送检及产品合格(2024年6月3日生产批次)的事实;

  9. 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申请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并经相关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辩称,公司自搬迁以来资金投入大,生产时断时续,经营规模小,产量小,经营极为困难。2025年1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搬迁以来资金投入大,经营规模小,经营极为困难,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理由予以采信。

  2025年1月16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豆瓣酱,其黄曲霉毒素B1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瓣酱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生产的豆瓣酱货值金额较低,积极履行召回义务,市场上未发现消费者对当事人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反响,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1.减轻情形: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减轻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的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少于五万元罚款。”的规定。经办案单位案审组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80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18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临湘市财政事务中心设立在以下银行的帐户: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账号##;建设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中国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湖南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农村商业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由财务机构保管,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