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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4〕74 号对临湘市江南镇兰姑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9-20 12:24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4〕74 号

  当事人:临湘市江南镇兰姑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P7K747P

  经营者:孙月兰

  经营场所:临湘市江南镇农贸市场内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68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购进的生姜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生姜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FSQE060205011C,抽样检验食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检验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4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开展了调查。

  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临湘市江南镇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在海吉星购进生姜5 KG,购进价格为12元/KG,共计60元。其中2.3KG于2024年6月5日被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16元/KG购买用于检验。至案发剩余的2.7KG生姜以16元/KG全部售出,销售货值43.2元,获利10.8元。2024年6月27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FSQE060205011C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食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检验依据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验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抽样的情况;

  3、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附表以及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主体资格、检验资质以及抽样、检测人员资质的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情况;

  5、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6、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7、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并经相关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9月12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小于或等于0.2,而实测值为0.3,超过标准指标数值较小,且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金额小、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获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临湘市财政事务中心设立在以下银行的帐户: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建设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中国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湖南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农村商业银行临湘市支行,帐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由财务机构保管,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