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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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相应处罚规定 |
1 |
销售、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
未造成安全事件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2 |
销售、使用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
未造成安全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3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 |
6个月内,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4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
数量极小,且无主观故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5 |
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品的 |
数量极小,且标签内容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6 |
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
3个月内,且未造成安全事件; 发布虚假广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备注 |
本清单所列可适用“减轻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种类,应当在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情况下,同时满足本清单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据《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相应处罚规定 |
1 |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初次违法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 2. 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2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有两项以上下列情形的: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极小 3.超过期限时间较短 4.未造成安全事件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3 |
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