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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9-09-03 15:50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临市监发〔2019〕45号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本措施。

一、精简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

办事窗口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样本、零收费告知(见附件1、附件2)。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现注册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证照联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1.5个工作日办结,证照联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8.5个工作日办结。根据《岳阳市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精神,对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小餐饮经营的,取消发证前现场核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办条件作出承诺;将经营面积50平米以上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核查项目压缩至10项(见附件3),符合要求的,发给许可证,经营者对其他项目作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补正达标。

二、理顺年报工作,落实企业责任

规范企业联络员报备程序,落实企业年度报告自主申报制度,监管人员不得代报、乱报。根据年度报告落实情况,及时做好行政指导工作,分步骤、批次清理名存实亡个体工商户、企业。

三、实行分级监管,规范名录管理

实行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将市场主体按风险等级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科学分配监管力量。对涉及民生、安全事项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包括: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名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餐饮经营企业名录等,制定重点监管对象专项检查计划,实施按计划全覆盖的专项检查。

四、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一般监管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行监管。8月底前完成执法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建设,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双随机”检查。建设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承办机构接到投诉举报交办件1小时内派专人赶赴现场处置,提高接诉处置效率。增强监督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实现无依据不检查、无计划不检查、无举报不检查,防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

五、搞好信息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切实做好产(食)品抽检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利用 平台公示。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及时推送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推动失信企业信息部门间互通互用,推行信用监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规范会费管理,建好个协组织

个协组织要积极引导个私成员入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严格依据自愿原则,按《关于调整个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岳市个私协字〔2010〕第6号)标准收取会费。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等不良现象发生。同时,要搞好个协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前的指导工作,促进个协组织的良性发展。

七、加强行政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微笑服务,热情接待办事群众。开展日常监管要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

八、试行“首违不罚”,优化执法环境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除法律规定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在必须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先行责令或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方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制定公布20项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目录(见附件4),符合目录内容条件,且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经营者积极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的,对其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同时,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绝不手软,严禁监管人员利用“首违不罚”制度弱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等的执法查处力度。

九、助力企业发展,培育市场主体

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助力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动产抵押解决资金紧缺问题;帮助企业引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制定和执行高质量标准,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报注册地理标志。

十、规范办案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检查“五个必须”(见附件5)。坚决杜绝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办假案、搭车收费、滥用处罚权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3720897,在局机关办公区、城区各所办公区设置监督举报信箱。对影响、损害和破坏营商环境的慵政懒政、卡拿索要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

营业执照办理指南

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图

需提交材料:①申请书②身份证复印件③一寸照片④场地证明

一、现场咨询:各街道、镇市场监管所或者村居委会

二、电话咨询:长安街道:3712315    五里牌街道:3801315

桃林镇:3595315        忠防镇、桃矿街道:15907305309

詹桥镇:3602315        长塘镇、白羊田镇:3520315

羊楼司镇:3983106      聂市镇:3900508

坦渡镇:15274031111    江南镇、黄盖镇:3888365

三、办理时限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特别提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照时遇到任何以办证费、年费、会费、资料费、学习费、中介费、服务费等为名收取费用的,请拨打监督电话举报。监督电话:3720897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

姓名

 

性别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名称

 

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地址

湖南省临湘市______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号/组______室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

照  片

粘贴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地址

湖南省临湘市______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组______室

地址

湖南省临湘市______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组______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清税证明文号

 

经 营 者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注销原因

 

备    注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证明

 

位于湖南省临湘市     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组      室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性质为          (住宅/厂房/办公楼/商用门面),不是危房、不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房屋、不是临时建筑、不属于征收范围,其产权归        所有,房产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委会/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申请将位于湖南省临湘市      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组     室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申请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许可证办理指南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办理流程图

(新办时与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材料一并提供)

需提交材料:①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的健康证④承诺书

一、现场咨询:各街道、镇市场监管所或者村居委会

二、网上申报:http://218.76.24.74:8088/

三、电话咨询:长安街道:3712315  五里牌街道:3801315

桃林镇:3595315        忠防镇、桃矿街道:15907305309

詹桥镇:3602315        长塘镇、白羊田镇:3520315

羊楼司镇:3983106      聂市镇:3900508

坦渡镇:15274031111    江南镇、黄盖镇:3888365

四、办理时限承诺:食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办结;食品经营许可证(50平米以上餐饮)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特别提示:申请办理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办证时遇到任何以办证费、年费、会费、资料费、学习费、中介费、服务费等为名收取费用的,请拨打监督电话举报。监督电话:372089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 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七、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在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3、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4、对于现场制售及厂家配送的凉拌菜、散装熟肉制品、糕点(无馅料的热加工产品除外)等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当天未售出的不再进行销售。5、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6、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八、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承诺书

本申请人已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了解“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并已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自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现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交给行政审批机关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承诺自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申请人承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信守承诺,未达到审批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申请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申请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申请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3:

食品经营许可证优化现场核查要点

 

一、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或者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进行发证前现场核查,属于简易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发证,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处理。

二、餐饮服务(经营面积50平米以上)现场核查关键项目: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3、有相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备设施。

4、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初)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5、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6、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7、至少设置1个清洗消毒水池。

8、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

9、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配备有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和售货工具等。

10、操作场所必须与其他场所完全隔断。

附件4:

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相应处罚规定

1

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6个月内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2

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6个月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4

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5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使用公司名称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除外;

6个月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6个月内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8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6个月内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6个月内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0

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

非公司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2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3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和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6个月内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14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5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6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17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

积极改正;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18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

有证据证实按照要求开展了维保作业,仅是维保记录内容不全面的;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19

冒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

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积极改正;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20

经营者在网站上自行使用或自行变相使用“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的

积极改正;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备注

本清单所列可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违法行为种类,附有适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该适用条件。否则,不得适用“首违不罚”。

 

 

 

 

 

附件5:

行政检查“五个必须”

 

一、执法人员必须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服开展检查。

二、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方可开展检查。

三、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方可开展检查。

四、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依据后,方可开展检查。

五、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盖有“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决定书,方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