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裁决职权梳理情况的公告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行政裁决职权梳理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梳理行政裁决事项的通知》(湘司发通[2019]38号)及岳阳市司法局的工作要求,现将本局行政裁决职权目录公告如下: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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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裁决名称 |
依据 |
主体 |
救济途径 |
1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2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