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民政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临湘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3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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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殡葬服 务机构 (企业) 的行政检 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殡葬管理条例》(2026年 3月 30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 第二款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8月 25日实施)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 1月 6日实施)二、(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 10月 8日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8月 24 日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8月 24 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骨灰安放设施参照本办法施行。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市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 | 1.是否有违规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 2.是否有违规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的行为。 3.是否有违规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的行为。 4.是否有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5.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或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行为。 6.是否有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民政厅另行公布。 |
| 2 | 对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殡葬管理条例》(2026年 3月 30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依法处置,并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 10月 8日实施)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市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 | 1.机构和人员备案情况; 2.是否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权益行为; 3、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4、是否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5、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6.是否有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行为。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民政厅另行公布。 |
| 3 | 对销售丧葬用品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殡葬管理条例》(2026年 3月 30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第二款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 10月 8日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市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对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 | 1.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2.是否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3.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是否有制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5.是否有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6.是否有制造、销售仿制或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丧葬用品的行为。 7.是否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民政厅另行公布。 |
| 4 |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12月 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11月 1 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3.《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第二款: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市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3.信息公开监督检查;4.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5.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6.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7.从业人员监督检查;8.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9.资金安全监督检查;10.服务收费监督检查;11.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检查;12.食品安全情况监督检查;13.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手续查验;14.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监督检查;15.养老机构燃气安全使用监督检查;16.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检查;17.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民政厅另行公布。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1-84502053;电子邮箱:hnsmztzfjd@126.com)和省司法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1-84588565,电子邮箱:zhifajianduchu111@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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