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我市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 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 2月3 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对象类别信息。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 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 2)现役军人家属。
(三)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四)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三:采集方式
本次信息采集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方式进行采集。
(一)采集时间及地点。本次信息采集时间到2018年12月20日截止,请各位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于12月20日之前前往个人户籍所在地设立的集中采集点主动申报个人信息。
(二)个人所需申报材料。请各位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申报个人信息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①身份证;
②户口本、2寸近期照片一张;
③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
④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
⑥立功受奖证件;
⑦采集对象有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
⑧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如退伍证遗失,需调取个人档案内退伍士兵登记表进行证明)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信息采集不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待遇挂钩。
(二)此次信息采集时间截止12月20日,之后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进行长效动态化管理。
临湘市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