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2020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暂行办法及考核细则》的通知
临环委函〔2020〕3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2020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暂行办法及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临湘市2020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暂行办法及考核细则》已经市生态委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临湘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暂行办法
2、临湘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
临湘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
临湘市2020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岳阳市及《临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考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岳阳市委市政府和临湘市委市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着力推动全市各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打好蓝天、碧水和净土三大保卫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
第四条 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生环委”)负责组织,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环办”)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六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以年底考核为主,适当结合日常考核。市生环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考核细则,报市生环委审定后实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临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生环委副主任、副市长彭海云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丁其华,市生环委办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李勇良任副组长,市“洞庭清波”联席办、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城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沈霖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二)日常考核。市生环办按照考核细则对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日常台账;同时,根据各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情况建立问责台帐,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三)年底考核。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于12月20日前提交全年工作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市生环办将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调研走访等形式,组织对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实,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考核建议,起草年度考核工作报告,报市生环委全体会议审议。
(四)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考核程序分为自评、考核、汇总、审定四个步骤,具体时间节点为:
1、自评。12月20日前,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单位将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工作台账、佐证材料(含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生环办(地点: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监督股409室)。自评报告内容简明扼要,与《考核细则》内容一一对应(包括每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计分、扣分情况说明),要有量化指标完成的具体数据,可预估到12月31日的完成情况。
2、考核。12月21日—25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打分。审核评分以日常工作台账和佐证材料及相关核查核实情况为依据,并逐一说明计分、扣分理由,数据审核严格把关,特殊情况需各单位书面说明。
3、汇总。12月26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评分情况并进行汇总,根据《考核细则》规定,提出加分、扣分建议,形成年度考核情况报告,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4、审定。12月27日—30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年度考核情况呈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后的考核情况按规定进行折算,报市委市政府综合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考核内容以《临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夏季攻势”任务清单》中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为主,同时还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岳阳市委市政府和临湘市委市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人民群众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满意度及公众参与情况。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采用扣分制。各镇(街道)共同考核项目占40分,分单位考核项目占60分;市直有关部门共同考核项目占40分,分单位考核项目占60分。考核时段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总分分别排在前5位的评为优秀等次,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等次,其他为合格等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部门,直接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未完成,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对我市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
(四)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市生环委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估以及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范围。
各镇(街道)、市直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参考,并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镇(街道)、市直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街道)、市直部门,由市生环委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整改。
附件2:
临湘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
表一 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市直部门)
共同考核项目 |
计分方法 (共计分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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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研究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至少2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每少一次扣4分,最多扣8分; 2.每年至少4次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会议精神,每少一次扣1分,最多扣4分; 3.制定本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方案,未制定的扣3分; 4.对市生环委或整治办下发的有关调度通知、督办函、整改令等,未按时按要求报送或回复的,每迟报、漏报、误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5.未按规定参加市生环委及生环办会议以及组织的督查、考核等活动的,每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6.按照市生环委和整治办的要求,定期上报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八大重点行动、“洞庭清波”专项行动(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暨“夏季攻势”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分类进行上报,未正式建立工作台账的,扣3分,未按时上报1次扣1分,最多扣5分; 7.全面清理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督察交办信访件、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对交办信访件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进行现场复核,防止反弹。对整改不彻底,出现反弹的扣5分; 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有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其他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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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完成情况(共计分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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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计分方法 |
1 |
发改局 |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2.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积极申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争取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3.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指导督促完成年度重点整治任务,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4.依据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方案清单开展专项行动,在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问题的整治,计25分,未完成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5.依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2020年度整改清单,在12月31日前完成2个反馈问题的整治,计10分,未完成的每个扣5分,扣完为止。 6.依据2020年夏季攻势整改清单,在12月31日前完成1个反馈问题的整治,计10分,未完成的扣10分。 |
2 |
科工局 |
1.牵头完成“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并明确企业清单,督促开展分类整治,计15分,未完成清单制定的扣5分;未按要求完成分类整治的,按比例扣分,扣完10分为止。 2.完成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计5分,未制定不得分。 3.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计划,计10分,每发现1家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错峰生产计划扣2分,扣完为止。 4.按上级要求有序推进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计5分,发现1起未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5.开展臭氧和 PM2.5源解析工作,完善全市精细化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为科学制定减排和临时性管控措施提供科技支撑,计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6.配合完成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沥清搅拌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重点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计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7.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计10分,未落实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 |
3 |
公安局 |
1.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整治工作(包括: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野生动物保护等),计8分,因开展不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2.加强两法衔接工作,计8分,衔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3.完成淘汰老旧柴油货车13台,计13分,任务未完成的,每少完成1台,扣1分,扣完为止。配合做好国三及以下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计5分,未配合的,扣5分。 4、推进经维修后检测仍不合格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计10分,淘汰任务未完成的,每发现1辆应淘汰但未淘汰的柴油货车,扣1分,扣完为止。 5.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限行区域管控和对闯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禁限工作),计10分,发现以上问题,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6.督导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计6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生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4 |
工业园 |
1.在12月31日前完成工业园空气小微站建设,确保大气污染物监管全覆盖,计10分,未完成的每个扣5分; 2.在9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夏季攻势”问题整治任务,实现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计5分,未完成不计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控稳定运行,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偷排漏排,计5分,未落实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3.建立工业园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计5分,未落实的不计分。 4.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以化工污染整治过程中的腾退企业用地为重点,结合建设用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名录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腾退土地风险管控,严格对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管,计5分,未落实的不计分。 5.落实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严格园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计10分,未落实的不计分。 6.开展园区重点行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计10分,未落实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7.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重复信访投诉查处不实或整改不到位的,计5分,未完成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8.“蓝天保卫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在6月30日前完成,计5分,未完成不计分。 |
5 |
财政局 |
1.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计20分,未落实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2.将“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整治资金纳入预算并依法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计20分,未落实的不计分。 3.推动2019年及以前安排资金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已完工土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成效评估工作,计10分,未落实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4.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支持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我市生态环保资金投入只增不减,计10分,未落实的扣10分。 |
6 |
生态环境分局 |
1.推动完成重点区域源解析、大气监测能力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重点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控制区划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复查等基础性工作,计6分,每项任务未完成的,分别扣0.5分,扣完为止。 2.完成“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完成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要求完成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排查整治,计5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3.深入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计3分,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0.1分,扣完为止。 4.按期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任务,计3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5.完成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启动2021年度及“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计2分,未按期完成任务不计分;推动完成2019年及以前安排资金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计2分,未完成的不计分;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已完工土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成效评估工作,计2分,未开展不得分。 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长江干流(临湘段)开展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查清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整治措施,计4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7.全面摸清全市尾矿库底数,按照“一库一策”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计2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8.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计4分,其中,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计2分;组织开展问题排查、建立和完善问题台账、督导重点问题整治及销号,计2分,未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分。 9.全面完成列入“十三五”规划农村环境整治任务中行政村的整治、验收工作,计2分,每少完成5%扣0.1分。 10.开展全市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整治,主要包括45米以上高架源及重点污染行业、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企业特别排放限制的执行和整改,计2分,未按要求完成分类整治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11.按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制度。深入推动全市范围内固体废物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联合公安机关查处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案件,计4分,未落实的按比例扣分。 12.对建材、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在9月30日前完成重点企业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实现联网。完成1家工业窑炉和18家VOCS企业治理。计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13.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12月底前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计5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14.持续对工业园开展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排查园区管网不配套、雨污不分流、污水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企业偷排漏排等问题,推动园区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配合参与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计5分,未落实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15.完成国三及以下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计2分,未完成扣2分。 16.重污染天气按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的,计2分,未启动应急响应的,每次扣1分;特护期未按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7 |
城管局 |
1.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年度目标要求,计10分,每少完成5%扣1分,扣完为止。 2.完成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计5分,未制订整治方案的,扣1分,任务未完成的,扣4分。 3.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禁限工作,计5分,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4.按上级要求指导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计3分,未出台的不得分;建立协调机制,计2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5.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全密闭,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6.6月底前城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规范和整治露天烧烤,计10分,未落实的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7.严禁城区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计10分,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8.加快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改造工程,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并销号,计10分,未完成扣10分。 |
8 |
交通 运输局 |
1.组织建立实施I/M制度,完成M站建设,计10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按要求完成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维修单位监管、提升铁(水)路货运量等工作,计10分,发现问题,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3.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其经营管理单位适时进行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4分,扣完为止。 4.依法查处一批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业主;健全道路扬尘管控、渣土运输扬尘防治长效机制,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纳入运输企业(车主)和业主单位的资质管理范畴;对扬尘污染开展专项执法,计10分,未落实的按工作任务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5.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年底前,全面完成码头清理改造,计5分,未完成扣5分。 6.按要求全部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建设内容,计5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7.规范拆船行为。停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 吨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的检验和营运手续,计5分,未按规定落实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8.加大船舶油品抽检及超过使用年限船舶的执法检查,开展在籍船舶和水上加油站(加油船)污染防治设施和油品情况摸底,建立问题台帐和治理计划;督促老旧船舶于11月底前完成淘汰或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新船舶必须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方可登记注册;加强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水上加油站(加油船)清洁油品供应,严厉打击船舶使用不合格、高污染燃油;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
9 |
住建局 |
1.督导完成老旧非道路工程机械淘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管等工作,制定年度抽查方案并按要求开展抽查,计10分,未制定年度抽查方案的扣2分,未按方案要求开展抽查的扣8分。 2.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严格落实“六个100%”,制定年度督查抽查方案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抽查,计10分,未制定年度督查抽查方案的扣2分,未按方案要求开展监督抽查的扣8分。 3.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计5分,污水处理率未达到85%的,扣3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未达到90%以上扣2分。 4.在9月30日前完成聂市镇、詹桥镇、黄盖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在12月31日前完成白羊田镇、坦渡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计10分,任务未完成的,扣10分。 5.完善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日常监管,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继续推进治理,计10分,未推进治理的每处扣4分,扣完为止。 6.配合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加强城镇污水监管,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7.在12月31日前完成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计10分,未落实的不计分。 |
10 |
自然 资源局 |
1.配合上级部门完成长江经济带(临湘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计10分,未完成扣10分。 2.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结合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指出问题整改清单,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干流10公里范围内矿点、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计20分,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5分,扣完为止。 3.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监管,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加强现阶段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论证和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计15分,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4.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计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5.实施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长江岸线临湘段保护和开发利用,计5分,未完成的扣5分。 6.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计5分,未完成扣5分。 |
11 |
惠临 公司 |
在9月30日之前完成儒溪工业园雨水管网建设滞后,个别地方存在堵塞问题整改,未完成扣60分。 |
12 |
林业局 |
1.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年底前,完成省里布置的湿地修复任务,计20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开展自然保护地的问题排查、整改工作,计30分,其中,开展问题排查、建立和完善问题台账,计10分,未按要求开展的,按比例扣分;完成国家、省下发问题台账中重点问题整治及销号,计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3.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和开展长江岸线临湘段保护修复,计10分;未落实的按比例扣分。 |
13 |
农业 农村局 |
1.牵头做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计10分,秸秆露天焚烧火点数控制在7个以内,发现超过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2.逐步淘汰老旧农业机械任务,计3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3.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达到省里要求,计4分,每少完成1%扣0.5分,扣完为止。 4.加快禁捕区域划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年底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完成整治,计5分,每发现1起落实不到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严格禁养区管理,发现违规畜禽养殖行为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治理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年底前,配套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实现养殖企业达标排放,计5分,每少完成1%扣0.5分,扣完为止。 6.改变渔业生产方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计3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7.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计10分,其中,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计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化肥、农药使用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6%、10%以上,计5分,减少幅度分别在5%-6%、8%-10%范围内的,分别扣0.5分;减少幅度分别在4%-5%、6%-8%范围内的,分别扣1分;减少幅度分别在3%-4%、4%-6%范围内的,分别扣1.5分;减少幅度分别在3%、4%以下的,分别扣2.5分。扣完为止。 8.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计5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9.9月30日前完成新球社区、荆竹山村、石咀社区、广坪村、牛湖村、盛塘村、龙窑山村、畈上村、石田村、八百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12月31日前完成万峰村、官田村、响山村、分水村等共计14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10分,未完成的扣10分。 10.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计5分,未完成的扣5分。 |
14 |
水利局 |
1.推动落实《湖南省主要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方案》,建立机制,加强枯水期生态基流保障调度,推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计10分,未开展的扣10分。 2.加快推进清淤疏浚,建立长效运行和管护机制,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防止底泥“二次污染”,计10分,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3.组织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河道采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计10分,未开展扣10分。 4.落实河长制工作,健全完善河湖档案,推动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加强河湖巡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效,推动清理整治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持续推进样板河(湖)打造,开展示范河湖建设,计10分,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5.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依法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以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年底前,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计5分,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6.严格岸线保护修复,开展长江干流临湘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计5分,未开展的扣5分。 7.根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2020年度整改清单,在12月31日前完成临湘内湖污染问题治理,计10分,未完成扣10分。 |
15 |
商务 粮食局 |
1.年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储油库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计20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2.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的双层罐更新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计10分,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3.重点针对全市加油站的VOCs排放专项整治,6月30日前完成,计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4.组织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工作,查扣不合格油品、拆除违法加油设备、强制报废违法加油车、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6月30日前完成,计10分,未完成的扣10分。 |
16 |
卫健局 |
1.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收集贮存、及时转运医疗废物,加强医疗废水监管,严格规范处置医疗废水,落实医疗废水应急处理要求,计20分,每发现1起医疗卫生机构未落实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2.将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收集、运送、贮存和转交医疗废物纳入年度业务培训,计10分,未开展的扣10分。 3.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自来水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计20分,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4.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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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管理局 |
1.按照要求推进全市尾矿库环境安全整治工作,计30分,未履行环境安全整治相关职责且未完成环境安全整治相关任务的,每少完成1项扣6分,扣完为止。 2.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应急管理,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计30分,每发现1起未督促整治到位的扣5分,扣完为止。 |
1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接到有关部门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决定后,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计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发现1起扣0.5 分,扣完为止。 2.畅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息归集公示渠道,便于环境监管部门及时将企业涉及环境监管的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计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3.组织对车检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5分,未开展相关工作扣5分。 4.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和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计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5.负责对环境监测强检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计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6.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对在本市销售但非本市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计5分,未完成的,每少完成1%扣1分,扣完为止。 7.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配合完成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计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8.按照上级要求,牵头开展洗涤用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
19 |
统计局 |
1.配合岳阳市统计局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绿色发展评价),计30分,按评价结果折算计分; 2.配合岳阳市统计局完成公众环境满意率调查,计30分,按环境满意度比率折算计分。 |
20 |
气象局 |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计15分,实现气象监测数据和预报产品的共享,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并共同完成全市未来7天空气质量预报制作和发布,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特护期大气预警预报,计15分,根据特护期部门联动机制,做好特护期预报加密会商、预报及信息发布,加强大气重污染期联合会商,参与重污染专报编制并发布,每少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3.加强环境气象综合分析,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编写全年环境气象年报,计10分,未编写扣10分。 4.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快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共同建设及维护环境气象数据专线,计10分,48小时内及时响应专线网络故障,未及时响应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5.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10分,未落实扣10分,扣完为止。 |
表二 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镇、街道)
共同考核项目(40分) |
计分方法 |
1.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党委(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4分,每少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每年至少组织4次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会议精神,计4分,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计4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扣3分,未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的扣1分。 4.完成生环委和整治办下发的有关调度通知、督办函、整改令等工作,计4分,未按时按要求报送或回复的,每迟报、漏报、误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5.按规定参加生环委及生环办会议以及组织的督查、考核等活动的,计4分,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6.按照生环委和整治办的要求,定期上报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指出问题整改、长江经济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八大重点行动、“洞庭清波”行动(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暨“夏季攻势”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分类进行上报,计5分,未建立工作台账扣2分,未按时上报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7.全面清理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督察交办信访件、省级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对交办信访件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进行现场复核,防止反弹。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问题整改。按要求完成省级环保督察、2019年“蓝天保卫战”专项督察整改销号。抓好中央、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计5分,对整改不彻底,出现反弹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8.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计5分,出现重大环境隐患未及时上报和协助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有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其他工作,计5分,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长安街道办事处、五里街道办事处、云湖街道办事处 (共计60分) |
1.加强垃圾、秸秆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监管,规范垃圾清运管理,加强本辖区进入城区的道路清扫和洒水范围管理,强化施工和运输扬尘监督,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5分,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计5分,不配合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计5分,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4.建立本辖区河道砂石资源和矿山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机制和巡查机制,加强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开采、洗砂行为及时制止,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取缔非法采(洗)砂、采矿等违法行为,计5分,未履行工作职责和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5.禁止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6.做好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及产业集群(浮标加工生产、小作坊)清理整治,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 治理,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7.参与市农业农村局在9月30日前完成长安街道办事处(荆竹山村)、五里街道办事处(新球社区)、云湖街道办事处(石咀社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5分,未完成的扣5分。 8.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在12月31日之前基本完成本辖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完成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调查,计5分,未落实排查整治工作的扣3分,未落实基础信息调查的扣2分。 9.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巡查监管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继续治理计5分,未履行工作职责和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10.严格辖区内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林地草地园地土壤风险管控,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做好重点河流保护整治,加大非煤矿山整治和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配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计15分,未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扣5分,未落实非煤矿山整治和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扣5分,未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扣5分。 |
桃林镇、桃矿街道办事处、忠防镇、白羊田镇、长塘镇、詹桥镇、羊楼司镇、坦渡镇、聂市镇(共计60分) |
1.加强农村垃圾、秸秆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监管,规范垃圾清运管理,加强本辖区内的道路清扫和洒水范围,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5分,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计5分,不配合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计5分,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4.建立本辖区河道砂石资源和矿山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机制和巡查机制,加强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开采、洗砂(矿)行为及时制止,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取缔非法采(洗)砂、采矿等违法行为,未履行工作职责和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计5分,1次扣1分,扣完为止。 5.禁止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6.做好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及产业集群(竹木业加工、矿产品加工)清理整治,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 治理,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7.参与市农业农村局在9月30日前完成羊楼司镇(龙窑山村)、桃林镇(畈上村)、长塘镇(石田村)、白羊田镇(八百村)及12月31日前完成坦渡镇(万峰村)、聂市镇(官田村)、忠防镇(响山村)、詹桥镇(分水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参与住建局在9月30日前完成聂市镇、詹桥镇及12月31日前完成白羊田镇、坦渡镇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治理工程,计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8.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成应急水源及备用水源建设;在12月31日之前基本完成本辖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完成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调查,计5分,未落实排查整治的扣3分,未落实基础信息调查的扣2分。 9.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巡查监管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继续治理,计5分,未履行工作职责和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10.严格辖区内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林地、草地、园地土壤风险管控,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开展辖区内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重点支流保护整治,加大非煤矿山整治和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全面摸清全市尾矿库底数,按照“一库一策”开展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计10分,未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扣1分,未落实非煤矿山整治和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扣4分,未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扣5分。 11、全面整治影响生态环境的小水电项目;对保留的小水电项目加强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计5分,未落实的按比例扣分。 |
江南镇、黄盖镇(共计60分) |
1.加强农村垃圾、秸秆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监管,规范垃圾清运管理,加强本辖区内的道路清扫和洒水范围,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5分,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计5分,不配合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计5分,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4.建立本辖区河道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机制和巡查机制,加强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开采、洗砂行为及时制止,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取缔非法采(洗)砂、采矿等违法行为,计5分,未履行工作职责和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5.禁止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6.落实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及产业集群(农副产品加工、小作坊)清理整治,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7.参与农业农村局在9月30日前完成黄盖镇(广坪村)、江南镇(牛湖村、盛湖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参与住建局在9月30日前完成黄盖镇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治理工程,计5分,未完成的扣5分。 8.全面完成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调查,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9.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计5分;未履行工作职责和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10.严格辖区内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林地草地园地土壤风险管控,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开展辖区内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重点支流保护整治,加大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 11、巩固长江干线临湘段非法码头整治成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坚决防止反弹和复燃;落实长江临湘段“一河一策”实施方案,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占岸线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干流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计10分,未落实的扣10分。 |
加 分、扣分及“一票否决”适用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有创新,经验在全市乃至全省推广,对我市生态环保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加10分; 2.得到国家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生态环境部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要求推广典型经验的,加10分; 3.综合或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委、省市政府或生态环境部表彰的(表彰以正式文件为准)加1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1.被国家挂牌督办、约谈、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 2.省级挂牌督办、约谈、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 3.被国家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点名曝光的,一次扣1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直接评为不合格等次: 1.因本单位工作失职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未完成,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对我市实行全市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 4、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资料造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