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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文化馆理事会章程(草案)

来源: 临湘市文旅广新局 发布时间: 2020-05-20 16:45 浏览次数: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临湘市文化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临湘市文化馆;本馆住所为:湖南省临湘市城中南路6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临湘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湘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12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全民艺术普及。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繁荣群众文化事业。文化宣传、文艺活动组织、业余创作团体管理、业余文艺创作组织、群众文艺理论研究、文化交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收集整理与保护、编辑出版综合性文艺刊物 、组织相关培训。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采用委派、推选、邀请或公开招募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馆代表1名:由本馆馆长担任;

(三)社会各方代表5名: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共文化

机构、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构成。

(四)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本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

(四)确保本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根据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六)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本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本馆计划的执行;

(七)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本馆财政预算支出和争取资金,保证本馆的财政稳定;

(八)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九)确保本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馆的各项功能;

(十)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本馆办公室,设兼职主任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撰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的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四)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本馆内部产生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中产生的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群众文艺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与其决议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本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临湘市文化馆理事会筹备小组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