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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10-27 08:51 浏览次数: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工作,提升安全生产保障、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职责范围内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以及本省应急管理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效率、质量和实施效果,为促进应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应急管理标准工作纳入全省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并保障标准工作各项经费。

  第五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得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应急管理标准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二)组织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复审;

  (三)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

  (四)对湖南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标委)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五)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一)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的建议收集和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并对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内容把关负责;

  (二)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监督和评估;

  (三)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工作;

  (四)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应急标委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工作提供智力保障,负责标准技术审查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其他工作制度,负责技术委员会委员管理工作;

  (三)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发展的建议、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其他意见建议;

  (四)具体承担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传贯彻、标准复审等相关工作;

  (五)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基础研究、技术咨询,组织有关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推动应急管理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汇报工作;

  (八)承担应急管理标准其他相关工作。

  省应急标委秘书处设在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省应急标委日常工作,对秘书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给予保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考核。

  第十条 鼓励支持有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工作。

  第三章   地方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两类。涉及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一)安全生产领域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要求和配备、使用、检测、维护等要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务规范,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基础通用规范;

  (二)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通用基础要求,包括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风险监测和管控、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现场救援和应急指挥技术规范和要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应急救援装备和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救灾物资品种和质量要求,相关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其他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基础通用要求;

  (三)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

  相关领域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地方标准。确需制定的,相关技术参数和管理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收集汇总。有关业务处室、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含起草牵头单位,下同)申报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向省应急标委秘书处提交《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

  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该行业3名以上应急标委委员或者应急专家库专家,对申报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立项技术审核,形成技术审核意见。立项技术审核通过的,经技术归口单位签署意见后,起草单位报请分管标准工作的厅领导审定,按程序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后,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标准起草单位开展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从事应急管理本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

  (三)熟悉国家和省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在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传贯彻和实施等工作过程中,有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不得担任应急管理地方标准起草人。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所编制的地方标准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标准起草应当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进行,标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标准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

  标准起草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和《标准编写规则》(GB/T2000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增强标准的通俗性和实用性。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起草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调研或者测试验证。

  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逐条处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编制说明,报送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第十八条 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对修改意见进行逐条论证完善;对符合要求的,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材料及时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技术审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在省应急标委指导下,筹备、承办标准技术审查的具体工作。

  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签署报批意见并盖章,由起草单位报请分管标准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2年。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由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组织宣传贯彻实施,省应急管理厅宣教培训处、信息中心、政策法规处、标准起草单位、省应急标委及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应急管理标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关单位是标准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标准实施的监督主体。

  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方式强制实施,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强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标准的相关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解释的,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单位会同省应急标委秘书处研究提出解释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和分管标准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研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后,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根据标准实施情况,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情况、经济建设需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规定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格和材料清单,均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更新的文本要求为准。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