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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临湘市安委办 发布时间: 2021-04-15 09:13 浏览次数: 1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临湘市《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三个必须”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参照省、岳阳市有关规定和做法,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如下规定:

一、建立市安委会述职讲评制度。每年1月份市安委会组织召开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及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述职会议。

二、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巡察。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委专项巡察,并将巡察结果作为对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安委会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予以全市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凡发生涉险事件的镇(街道)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安委办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予以全市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

四、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考核结果运用。

1.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安委会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预警告”;凡发生造成影响涉险事件的镇(街道)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安委办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预警告”。

2.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①镇(街道)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亡人火灾事故,或发生2起一般森林火灾事故,或瞒报、谎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②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亡人火灾事故的,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年度考核前,对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市安委办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年度不合格类的单位,当年综合绩效考核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

五、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监管实际,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开展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一线监管人员专业水平;特殊重点行业领域须聘请专家,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实行管控和治理闭环。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企业在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风险管控、隐患自查、教育技能培训和应急管理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每月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述工作台账。因拒不按照安全监管指令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影响涉险事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高应急处突能力。根据《临湘市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和各镇(街道)、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凡发生涉险事件,镇(街道)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涉险事件,镇(街道)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筹“现场处置、信息上报、舆情应对”工作,确保应急处突有力有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