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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临湘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 2019-03-11 16:43 浏览次数: 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规范全市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企业生产精细化管理工作,保障全市非煤矿山春节后能够安全平稳地恢复生产和建设,把好全年安全生产第一关,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协同参与,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验收范围

非煤矿山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证照及审批手续齐全的申请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验收依据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四、验收程序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统一制定的验收标准组织自查,自查完成后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市安监局接到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安监局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

五、停产停建时间

2019年1月28日开始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停产停建。

六、不予验收的情形

(一)审批手续不齐全;

(二)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

(三)设计、评价、施工、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未在市安监部门备案的;

(四)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层或分台阶开采的;

(五)证照不全或过期的;

(六)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七)井下矿山未进行人员核定的;

(八)井下矿山未落实安全确认制度的;

(九)未落实“班前会”制度的;

(十)未签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十一)井下矿山未落实动火作业票证制度的;

(十二)新员工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及未制定全年培训计划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是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的重大意义,复工复产验收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强化主管、落实责任”的有效方式,务必抓紧抓好。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自查验收工作。

(二)落实责任,周密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把复工复产验收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机结合,与“安全体检”紧密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保障工作质量。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健全机制,严格验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执行力,严格标准、严格验收。对存在问题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帮助和指导其积极整改落实,尽早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在验收工作中擅自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予验收通过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安排专人负责跟踪落实,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批准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问题和事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和建设。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矿山的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巡回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附件:

1、临湘市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明细表.doc;

2、临湘市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春节后复工复产审批表.doc

临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