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财行罚[2016]第03号
临财行罚[2016]第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知单位:临湘市龙源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胡四耀
地 址:临湘市羊楼司镇双山村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6]5号)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6年5月3日至17日,对临湘市龙源水库管理所及财务独立的下属单位龙源水库水电站自2014年元月至2016年3月两年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财政监督检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已查实的问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原始凭证不合法,违规金额422841元。 检查发现,临湘市龙源水库管理所及财务独立的下属单位龙源水库水电站,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均存在使用白条或自购收款收据作为支付凭证等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报账现象,违规金额422841元其中:龙源水库管理所340691元,龙源水库水电站821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七条“不得使用不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上述单位进行整改。
(二)大额使用现金,违规金额279950元。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不按规定操作,大额使用现金,违规金额2799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9.8颁布)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98]288号)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有关规定。属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第一条第五款“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的财政违法行为。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据此,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三)未办理政府采购及结算评审手续,违规金额3615600元。检查发现,临湘市龙源水库管理所及财务独立的下属单位龙源水库水电站,2014年至2015年机关院内改造、大型水库整险、渠道维修、涵闸加固、车辆及油料购置等,均未实行政府采购及办理结算评审手续,违规金额3615699元。其中:龙源水库管理所3122901元,龙源水库水电站49279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湖南省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标准为: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1]591号)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规定的采购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据此,决定对上述单位处30000元的罚款,其中:龙源水库管理所20000元,龙源水库水电站10000元,上缴市财政。
上述单位应上缴财政罚没收入30000元,请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收款单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合作联社
逾期不缴,每天按应收缴额加收3%的罚款。你单位如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岳阳市财政局或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财政检查报告》
2016年5月23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抄送:岳阳市财政局、临湘市人民政府
临湘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