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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行罚[2016]第04号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6-05-09 08:59 浏览次数: 1

临财行罚[2016]第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知单位:临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熊庆郎

地      址:临湘市长五路挑源巷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临湘市检察院《移送处理意见书》(临检反贪移送[2016]2号),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16年5月4日开始,对临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相关单位2014年违规套取国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临湘市检察院、临湘市供销合作

社联合社、临湘市长乐商厦对其提供的与财政检查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已查实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是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通知》(湘财建函[20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临湘市供销社系统实际,临湘市财政局、临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申请主体资格条件组织审核确定,同意临湘市长乐商厦申报2014年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改造项目,该项目属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合作总社2013年度已公示的第二批项目。

长乐商厦是2005年改制后由供销社出资成立的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20万元,主要经营日用消费品零售、批发等业务,承担全市23个乡镇日用消费品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等全程服务业务,有上下贯通遍布城乡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160多家。设计改造后的直营店、加盟店全部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经营品种1.2万个,将有930个获临湘总代理经销权,自有和联运配送车辆10余台,是供销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主渠道。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改造项目投资387.99万元,分两期工程改造。资金来源由项目企业自筹367.99万元,市本级财政配套20万元,省财政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项目申报情况

2011年,临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了解决办公所在地蓝天大厦玻璃幕墙安全改造所需资金,决定利用国家对供销系统“新农村现在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扶持政策套取该项资金。因当时的蓝天大厦已经改制为蓝天物业管理中心,不具备该项目申报的主体资格条件。临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决定借用具有申报主体资格条件的下属单位长乐商厦的名义进行申报。2013年6月25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2013年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湘财建函[2013]9号)在湖南省政府网公示了“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单位,将临湘市长乐商厦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列入网络改造名单。2014年6月13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通知》(湘财建函[2014]31号)文件,确定2013年度已公示的第二批25个项目可以优先申报,同时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必须用于全省供销系统“新网工程”升级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临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人为了让申报的材料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系与下属单位长乐商厦负责人一同,找到临湘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拟了《临湘市长乐商厦日用消费品网络加盟店改造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等文书,并制作了《2014年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临湘市长乐商厦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改造项目申报书》进行申报。同年9月23日,湖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下达2014年度第一批新农村现在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14]294号)文件,将该项目资金29万元下划至临湘市财政局。

三、资金拨付情况

2014年11月该项目资金拨入临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见2014年11月7日6号凭证),当月,临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该项目资金下拨给了下属单位长乐商厦(见2014年11月12日10号凭证);长乐商厦于12月收到该项目资金(见长乐商厦2014年12月30日2号凭证),同月,长乐商厦将该项目资金中的209630元,分四次以偿还蓝天物业管理中心借款的形式上解给蓝天物业管理中心(见长乐商厦2014年12月30日号凭3证、2014年12月30日4号凭证、2014年12月30日5号凭证、2014年12月30日6号凭证)。余款80370元留长乐商厦自行支配。

四、财政检查意见

临湘市供销社联合社及其下属机构,以虚假资料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并将专项资金用于非项目建设。此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等一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对其违规套取的国家财政资金29万元予以追缴,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你单位应上缴财政追缴资金290000元,请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收款单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合作联社

逾期不缴,每天按应收缴额加收3%的罚款。你单位如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岳阳市财政局或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财政检查报告》

2016年5月9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抄送:岳阳市财政局、临湘市人民政府

临湘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