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临财办〔2020〕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出台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拨付和使用
1、上级项目实施前,由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2、上级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国库按照付款程序审核票据并支付相关的款项。
3、对工程类项目实行预拨启动资金及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启动之初,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实施方案、合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额度预拨启动资金给施工企业。项目单位在拨付工程类项目资金时,按项目总投资3-5%预留作为质量保证金(原则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执行);项目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1年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鉴定证明,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施工企业。对其他类项目资金按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在完成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后可先拨付80%,项目完成后再拨付20%,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绩效自评。
4、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按上级要求应当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向市财政局申请报账。上级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终将当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二、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真实性负责,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供货商。
2、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调整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3、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4、工程类项目竣工后,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及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结算意见,办理结算。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三、监督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项目实施前,应将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使用计划予以公示;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予以公示。
2、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安全。
3、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法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的责任。
5、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应暂缓拨付项目资金,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至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对违纪违规或涉嫌违法的有关线索按要求报关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的;
(二)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有挤占、截留、挪用资金行为的;
(三)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项目资金安全的;
(五)对应当招投标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或搞虚假招投标的;
(六)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七)有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