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附件1
2026年度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说明:2026年度集中公开中央和省级补贴项目91个,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补贴项目未在本清单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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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项目简称(四字摘要) |
项目级次 |
政策依据 |
补贴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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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省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保障部分) |
村干报酬 |
中央 |
1.《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22号) |
对村干部给予基本报酬 |
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 |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原则上按照1:0.9:0.7的比例确定 |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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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补贴 |
稻谷补贴 |
中央 |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维持我国稻谷生产水平和稻谷种植者收益的基本稳定,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基本口粮供应 |
省内合法耕地上的水稻实际生产者 |
省级根据资金总额统一测算分配。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地水稻生产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基础上,可采取提高补贴标准的方式对优质稻种植者、早稻种植者(含早稻集中育秧)、实行订单(含储备订单)生产的种植者、适度规模经营者额外增加补贴,但增加补贴部分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30% |
0731- 8443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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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优抚价补 |
中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人口、农村低保边缘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当月市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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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低临补 |
0731- 84502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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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低临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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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困临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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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困临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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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边临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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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边临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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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临补 |
0731- 8450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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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临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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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省民政厅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
福孤助学 |
中央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
发放助学补贴 |
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0000元 |
0731- 8450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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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省民政厅 |
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
经困服补 |
中央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31- 8450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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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南省民政厅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 |
经困护补 |
中央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31- 8450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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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南省民政厅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低保 |
中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城低提标、农低提标: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城市、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 84502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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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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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低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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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低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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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南省民政厅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中央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
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
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 |
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31- 8450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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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省民政厅 |
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孤儿生活 |
中央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5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 |
0731- 8450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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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湖南省民政厅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
精减退职 |
中央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1965〕224号) |
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
目前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100元 |
0731- 84502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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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湖南省民政厅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
城特生活 |
中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特困人员、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城特生活、农特生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0731- 84502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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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特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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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特照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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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特照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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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特葬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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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特葬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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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湖南省民政厅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事儿生活 |
中央 |
1.《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为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需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
0731- 8450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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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求职补贴 |
中央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
0731- 8490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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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补贴 |
中央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
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0731- 8490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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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
中央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公租房租赁补贴 |
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
0731- 889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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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 |
中央 |
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 |
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
0731- 8895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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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湖南省水利厅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
移民直补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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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
交通补助 |
中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 |
交通补助 |
现为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下步为跨省就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用户对象) |
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原则上省外400元以上 |
0731- 82259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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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
复合种植 |
中央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
引导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并鼓励探索发展高粱等作物套种大豆种植模式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 8443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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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 |
中央 |
1.《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耕地地力:各地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各地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 |
0731- 8443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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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补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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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轮作休耕补助 |
耕地轮作 |
中央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
重点开展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轮作模式,适当提高种植收益,促进油菜等油料作物面积扩大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 8443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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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购置 |
中央 |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
农机购置与应用 |
购买农机具用于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照机具分档定额补贴,一般为机具市场销售价的30% |
0731- 8552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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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
农业社补 |
中央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附件5《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
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市场 |
承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家庭农场、个体户 |
根据各地确定的补贴标准和服务面积测算 |
0731- 8449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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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强制扑杀补助 |
动物扑杀 |
中央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动物疫病种类: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是以“先扑杀后补助”为原则 |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猪8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马12000元/匹 |
0731- 85995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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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
小额信贷 |
中央 |
1.《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
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申请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帮扶小额信贷进行贴息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贷款利率70%给予贴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正牵头制定文件明确标准,贴息标准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
0731- 82257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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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雨露计划 |
就学补助 |
中央 |
1.《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 |
就学补助 |
现为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家庭子女;下步为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子女 |
每生每年3000元(每期1500元) |
0731- 82259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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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计生并发 |
中央 |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
用于对象救助 |
计生并发:(一)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含原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节育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三等以上节育并发症); (一)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
计生并发: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9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6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30元。 |
0731- 8482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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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特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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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奖扶 |
中央 |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
用于对象奖励 |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
不低于960/人/年 |
0731- 8482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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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冬春救助 |
中央 |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及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0731- 8975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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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湖南省林业局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到人到户) |
非国保护 |
中央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奖励 |
全省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纳入补助范围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所有者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0731- 8555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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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湖南省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护林管护 |
中央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
脱贫地区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人均10000元 |
0731- 8555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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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湖南省林业局 |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 |
新退耕林 |
中央 |
1.《退耕还林条例》 |
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 |
退耕还林农户 |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
0731- 85364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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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中央 |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260元/年 |
0731- 84619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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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湖南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中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
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0731- 84502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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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残生活 |
中央 |
1.《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
困残生活:为家庭或本人为最低保障对象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 |
家庭或本人为最低保障对象的残疾人,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
110元/月 |
0731- 8450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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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护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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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个人) |
公岗补贴 |
中央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
公岗补贴 |
现为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下步为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根据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困难程度分三档,第一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100%,第二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80%,第三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各地可结合岗位实际确定补贴档次。 |
0731- 82259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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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
无害处理 |
中央 |
1.《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
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分散无害化处理 |
病死猪分散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者 |
根据我省指导标准:无害化收集处理系统不能覆盖,经批准进行分散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不超过3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不超过40元 |
0731- 85532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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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两红补助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42492元/年、94188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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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三属优抚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
32928元/年、36000元/年、43116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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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
军残护理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 |
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
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30%、40%、50%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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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老烈子补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9036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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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农退士兵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744元×服役年限/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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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两参退役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10908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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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抚恤金 |
残疾优抚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12324-135840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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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10128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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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优抚丧葬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部分优抚对象去世后的丧葬费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生前抚恤金标准的6个月或12个月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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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
退役生补 |
中央 |
1.《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 |
给予年度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 |
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 |
0731- 85936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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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兵属家补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义务兵家属 |
不低于12000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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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 |
中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入伍、解放战争入伍、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
28314元/年、27474元/年、27114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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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自主就业 |
中央 |
1.《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 |
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 |
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每服役一年4500元/人 |
0731- 85936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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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 |
灾害救助 |
中央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及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0731- 8975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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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两癌救助 |
中央 |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422号) |
两癌救助 |
补贴对象须为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患病妇女 |
10000元/人 |
0731- 8112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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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评定补贴 |
中央 |
1.《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残疾评定补贴 |
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0731- 84619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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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湖南省委宣传部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省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 |
发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连续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累计5年(含5年)以上; |
放映年限为5-8年(含5年)的,120元/月;放映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150元/月;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180元/月 |
0731- 81128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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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湖南省教育厅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贫困生补 |
省级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资助学生 |
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 |
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小学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25元;初中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 |
0731- 89823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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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湖南省教育厅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家困幼园 |
省级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资助学生 |
原则上为3-6周岁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每生每年1000元 |
0731- 89823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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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湖南省公安厅 |
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补贴 |
淘汰补贴 |
省级 |
1.《湖南省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方案》 |
对提前淘汰老旧货车给予补贴 |
全省县市区的货车所有人 |
1.轻型、低速车辆:满1年(含)不足2年,0.8万元/辆;满2年(含)不足4年,1.1万元/辆;满4年(含)以上,1.5万元/辆。 |
0731- 84068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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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湖南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 |
省级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
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
0731- 8450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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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
困群一补 |
省级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 |
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 |
标准不固定,以民政部或省级文件为依据。(2024年每人1000元标准) |
0731- 84502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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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湖南省民政厅 |
村级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儿岗补贴 |
省级 |
《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9〕11号) |
发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儿童主任 |
对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 |
0731- 8450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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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湖南省民政厅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
困群护补 |
省级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
用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同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0731- 8450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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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报废更新 |
省级 |
1.《关于做好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5〕146号) |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及更新车辆所有人 |
中央补贴标准详见《关于做好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5〕146号)补贴明细;对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提前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货车,由省级按每台车6840元/辆的标准安排省级提标资金 |
0731- 8258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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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费 |
避险解困 |
省级 |
1.《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 |
对大中型水库困难移民避险搬迁建(购)房进行扶助 |
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大中型水库移民 |
进县城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家庭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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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湖南省水利厅 |
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
计生特困 |
省级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
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移民家庭 |
每户扶助1000元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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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补 |
省级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开展职业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学年4000元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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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移民培训 |
省级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自主培训获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证补助3000元,适用补助证书详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及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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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产业奖补 |
移民产补 |
省级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移民产业扶持的指导意见》(湘水发〔2021〕15号) |
移民产业开发补助 |
进行产业开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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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高中助学 |
移高助学 |
省级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高中助学 |
考上全日制普通高中的移民独生子女户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困难家庭的子女 |
视困难程度在高中三年的学习阶段予以适当扶助,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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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湖南省水利厅 |
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计生困难家庭助学 |
移大助学 |
省级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大学助学 |
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困难家庭 |
每人2000-3000元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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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
大病救助 |
省级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
大病特殊贫困移民中的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 |
每户不超过4000元 |
0731- 8549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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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
移民个补 |
省级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5〕18号)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补助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0731- 85495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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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油菜生产项目补助 |
油菜生产 |
省级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
重点开展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轮作模式,适当提高种植收益,稳定油菜等油料作物面积扩大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 8443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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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补助 |
单产提升 |
省级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5号) |
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融合,带动粮油作物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 |
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全程托管的主体和积极承担撂荒地复耕复种粮油作物达到当地平均产量水平的主体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 8443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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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项目补助 |
肉牛肉羊 |
省级 |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
适当补助人工饲草地建植、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饲草产品加工设施设备购置 |
项目实施县 |
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额度的30%对人工种草、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加工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头犊牛补贴不高于1500元 |
0731- 8886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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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粮改饲项目补助 |
粮改饲 |
省级 |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
用于补助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2025年优质饲草收贮 |
项目实施县 |
每吨全株青贮牧草的收贮补贴标准不超过60元的标准补贴 |
0731- 8886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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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
生猪调出 |
省级 |
1.《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418号)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补贴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符合县级资金实施方案中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条件的养殖户或个人 |
由县级具体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 |
0731- 8886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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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先打后补 |
省级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
用于规模养殖场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
自主申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并通过审核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
猪2元/头、禽0.1元/羽、牛4元/头、羊2元/只 |
0731- 85518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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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强制免疫劳务补助 |
免疫劳务 |
省级 |
《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23〕63号) |
用于强制免疫计划实施、购买动物强制免疫服务 |
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者 |
具体标准由县级制定。主要根据强制免疫劳务补助资金总量,结合强制免疫计划实施者实际承担强制免疫工作的任务量和免疫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测算制定 |
0731- 85518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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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农机报废 |
省级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 |
农机报废更新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照机具分档定额补贴,一般为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 |
0731- 8552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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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脱贫人口跨市(县)就业交通补贴 |
交通补助 |
省级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 |
交通补助 |
现为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 下步为省内跨市(县)就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用户对象) |
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外市内100元以上,市外省内200元以上。 |
0731- 82259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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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保健 |
省级 |
1.《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6号) |
独生子女保健费用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5-20元/人/月 |
0731- 8482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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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独奖励 |
省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
用于对象奖励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不低于80元/人/月 |
0731- 8482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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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
军残食补 |
省级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1〕143号) |
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乡残疾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发放伙食补助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因伤口复发住院治疗的在乡残疾军人 |
15元/天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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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带病参战 |
省级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 |
11148元/年 |
0731- 8593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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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生住院 |
省级 |
《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湘计生协发〔2024〕3号 ) |
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50天。个别特殊情况,因重病大病实际住院超过50天的,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协集体研究批准,可以延长补贴天数,但最高不超过90天 |
0731- 84828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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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贷款贴息 |
省级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48号) |
扶持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发展生产 |
1.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含残疾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 |
1.残疾人家庭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10万元,以单个残疾人家庭户合计人员贷款数为单位。 |
0731- 84619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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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康复救助 |
省级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26〕1号)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本人(监护人)持有效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且有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手术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具有湖南省户籍,符合康复救助条件且有康复训练需求的7-12岁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
(一)机构康复训练 |
0731- 84619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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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创业扶持 |
省级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
0731- 84619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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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扶残助学 |
省级 |
1.《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 |
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
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
0731- 84619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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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补贴 |
照护补贴 |
省级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湘残联字〔2024〕13号) |
用于资助困难重度残疾人享受集中照护服务 |
入住集中照护机构的困难重度残疾人 |
对享受单人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500元/月,对整户纳入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800元/月 |
0731- 84619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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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盲人按摩行业扶持 |
盲按扶持 |
省级 |
《关于印发〈湖南省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办法〉 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1号) |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盲人按摩机构设施设备购置、缴纳员工社会保险、房租补贴、运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含专业按摩医院)或符合下列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可申请残联及财政部门给予扶持和补贴。 (一)在我省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经营场所产权),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转租或挂靠等经营行为。 (二)从业盲人达到20人或从业盲人占直接从事按摩工作人员总数(不含辅助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不少于2人。 (三)从业盲人处于就业年龄段、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且具有我省户籍的从业盲人占该机构从业人员总数70%以上(含70%)。 (四)盲人按摩机构与从业盲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从业盲人月工资不低于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店面按要求使用全省规范的LOGO标识标牌,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有完整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六)未领取《湖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合格证》及扶持资金的机构 |
新建盲人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人数,按5000元/人的标准对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
0731- 84619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