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财采购监管罚字[2017]2号
临财采购监管罚字[2017]2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湘市忠防镇人民政府:
经调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现你单位在实施“敬老院维修改造工程增加工程量部分”存在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问题。
你镇敬老院改造项目纳入了2016年全省乡镇敬老院维修改造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项目规模, 你单位委托湖南省天元和招标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依法实行了政府釆购, 成交单位为湖南省禹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为920000元, 并于2016年8月5日与成交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该项目于2016年8月15开工,2016年12月30曰竣工验收, 但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 你单位对增加工程量部分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釆购, 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 该工程实际造价为1348208.80元, 减去已按程序办理的审定金额929574.33元, 实际违规增加工程量418634.47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岳财购〔2016〕3号)第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对“敬老院维修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为予以改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 “敬老院维修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418634.47元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该罚款应于本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市财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附罚没款缴款帐户:
执收单位编码:03530
执收单位名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收款全称: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帐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联社
收入项目: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编码:05019901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