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财采购监管罚字[2016]7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湘市坦渡镇人民政府:
经调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现你单位在实施“干部住宿楼屋面等零星维修工程”存在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问题。
因乡镇合并,机关房屋年久失修, 屋面损坏严重, 给居住干部带来了安全隐患, 镇党委政府一致决议对机关房屋进行维俢改造, 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 项目总投资427023.29元, 但你单位未通过政府釆购程序,擅自将该工程给周卫青个人施工, 并于2016年6月9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该项目于2016年6月开工,2016年7月30日竣工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岳财购〔2016〕3号)第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对“干部住宿楼屋面等零星维修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为予以改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 “干部住宿楼屋面等零星维修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427023.29元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该罚款应于本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市财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附罚没款缴款帐户:
执收单位编码:03530
执收单位名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收款全称: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帐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联社
收入项目: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编码:05019901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