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财采购监管罚字[2016]3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湘市羊楼司政府:
经调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现你单位在实施“明星村、马坳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中存在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问题。你单位“明星村、马坳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纳入了2014年全省水库移民安全饮水建设项目,上级补助专项资金500000元。但你单位未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擅自将此项目委托镇水管站承建。该工程于2015年5月8日开工,7月30日建成正式投入使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4〕18号)第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对“明星村、马坳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为予以改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 ““明星村、马坳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500000元的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该罚款应于本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市财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附罚没款缴款账户:
执收单位编码:03530
执收单位名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收款全称: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账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联社
收入项目: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编码:05019901
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