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财采购监管罚字[201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湘市黄盖镇中学:
经调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现你单位在“新建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量部分”存在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问题。你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纳入了2014年全省乡镇公办幼儿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根据项目规模,你单位委托湖南省天元和招标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依法实行了政府采购,成交单位为市标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908566元,并于2015年4月28日与成交单位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该工程于2015年5月8日开工,9月建成正式投入使用。但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对增加工程量部分除围墙250600元重新实行政府采购程序外,其他部分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剔除原合同价格,该工程实际增加造价为920179元,减除已按程序办理的围墙部分价格,实际违规增加工程量669579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4〕18号)第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对“新建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量部分”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为予以改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 “新建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量部分”未实行政府采购,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669579元的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该罚款应于本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市财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附罚没款缴款帐户:
执收单位编码:03530
执收单位名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收款全称: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帐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联社
收入项目: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编码:05019901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