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财综〔2017〕31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2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湘市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湘市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
附件:
临湘市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2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彩票公益金是指省级财政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省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统筹,用于特定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中央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配套;
(二)残疾人事业,困难、重病群体救助;
(三)社会养老设施、文化体育健身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社会公益事业;
(五)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二)发放个人奖励;
(三)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等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财政综合规划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计划,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后,应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完毕后,应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彩票公益金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投资评审(预算)及政府采购资料、项目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财政投资评审(结算)资料、项目施工前、中、后照片(含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 标识照片)和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专项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彩票公益金一律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和市直有关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条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单位,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十一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彩票公益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和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将逐步建立专项彩票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