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全省公务卡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市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支付管理、财务报销管理、部门职责等继续按《临湘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库[2012]18 号)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依照《临湘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临财库[2012]20号)。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除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外,因特殊情况并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以及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成立市公务卡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湘市支行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财政国库管理局。
(一)市纪委监察局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公务卡制度改革执行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市财政局负责完善公务卡改革相关制度,优化公务卡还款程序和结算办法。从严审批授权支付额度,不断降低授权支付比重。单位因公务卡结算比例过低而导致的年底指标结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纳入下年预算统筹安排。对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预算单位的日常监督,将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范围进行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临湘市支行负责加强对各代理银行、银行卡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商业银行现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五条 市公务卡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受查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代理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六条 市公务卡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市纪委监察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卡制度改革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预算单位未制定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预算单位拒不办理公务卡;
(三)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四)预算单位报销程序、现金管理不规范;
(五)预算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额提取现金;
(六)预算单位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
(七)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违反公务卡报销规定,擅自给持卡人报销费用;
(八)预算单位或持卡人与商家合谋套取财政资金现金;
(九)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十)持卡人在应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场合,拒不使用;
(十一)财政部门未及时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十二)代理银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十三)代理银行未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十四)代理银行和银联部门对公务消费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有本规定第七条(一)至(十)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本规定第七条(十一)项所列情形,对财政部门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七条(十二)至(十四)项所列情形,对代理银行和银联部门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由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对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管理。如出现缺乏监督、执行不力,导致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出现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执行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人将受到严格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