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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5-07-28 00:00 浏览次数: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治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县,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农业主产县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县为单位确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其财政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 集中投入,连片开发;

(四)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综合治理;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应推行竞争立项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先进技术推广制、财政资金报账制、多元投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管护制、考评奖惩制,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管护、项目评价六个阶段。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省、市州、开发县财政部门是土地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的具体工作。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州、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开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实地考察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一节 项目规划

第十一条  开发县农开办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本行政区域五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规划。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粮食产能大县内择优实施。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规划》,并与水利部门项目安排相衔接;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5000亩以上。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的合作社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年以上,农民成员人数不少于30人,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

(五)种粮大户项目扶持的种粮大户要求省级以上农业部门的认证,连片承包经营水稻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土地承包期5年以上。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应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开发县农开办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时,其投资规模、投资标准、配套比例、规划布局图、规划数据表等按省农开办统一布置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按灌区和流域统筹规划,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规模开发。

第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完成后,应当经开发县农业开发主管部门审定并上报市州、省农业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后,各级农开办通过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备案,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

 

第二节 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符合项目规划和立项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向开发县农开办提出立项申请,由开发县农开办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编制程序: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按规定格式上报自选项目建设内容,开发县农开办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踏勘,根据农民意愿和投资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初步确定拟建单项工程类型、数量、型号、建设方式等,现场绘制工程草图,并在规划图上进行标示,初估工程量和投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规模及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相关附表、附图等。

第二十一条  开发县农开办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市州农开办报送下一年度拟建项目建议书,同时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应进行实地考察,由市州农开办组织项目实地考察和推荐工作。

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项目立项条件,包括水资源条件、耕地资源条件、防洪、排水情况、地质灾害情况、项目村农民意愿等;项目可行性,包括工程规划布局、工程建设方案、农林科技措施配套、投资估算、乡镇村积极性等;效益目标适度性,包括改善生产条件情况、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情况等。

一般项目考察程序:市州农开办对一般项目实地考察符合立项条件和总体规划的,出具考察意见,通知开发县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重点项目考察程序:市州农开办对重点项目实地考察符合立项条件和总体规划的,出具考察意见,向省农开办报送推荐意见。省农开办对市州考察的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出具抽查项目考察意见。抽查工作结束后,通知市州、开发县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农开办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结合各地资源开发潜力、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按因素分配法下达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年度项目计划的中央、省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及其配套资金指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县农开办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控制指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一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程序:开发县农开办项目管理人员依据项目建议书初步确定的拟建单项工程,与设计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实地测量、设计交底等工作;设计人员按照拟建单项工程清单结合实地测量结果,进行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计算工程量,估算投资;开发县农开办根据投资估算结果,结合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及其配套资金指标,确定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单项工程清单,到项目区逐村征求意见,张榜公示财政投资规模、建设内容、要求农民筹资投劳数额等,由项目村出具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筹资投劳的决议;设计人员按照提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提要,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水资源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项目规划设计,开发任务和工程设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综合效益分析,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环境影响与评价,结论和建议,相关附表、附图等。

第二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及配套输变电工程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

(一)开发县农开办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其提取比例及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执行。

(二)工程管护经费:按当年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用于已建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维护,使用时在“工程管护基金”科目列支。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建筑及安装工程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工程决算时据实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四)勘察设计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财政投资的2.5%控制。申报项目实施计划时,按照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额填列,工程决算时据实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渠道工程的设计应根据需求定流量、根据流量定断面、根据断面定渠型、根据渠型定衬砌材料和工艺。

土地治理项目应推广装模振捣清水现浇混凝土灌溉渠、浆砌石衬砌排水渠、卡式压顶U型田间渠。大型排水渠推广使用生态混凝土、雷诺护垫、格宾网箱笼等生态衬砌形式。所有大中型衬砌渠道要设置沉井、取水码头、生物通道等。

土地治理项目禁止在山区推广大断面U型槽排水渠,禁止在山坡安装U型槽引水渠,禁止U型槽+预制砖衬砌形式,禁止大断面排水渠采用预制砖衬砌,禁止用预制砖作机耕道路肩。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由各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估算构成。

各项估算参照湖南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现行定额执行。主要材料价格及工价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估算书按附件四统一规定表格编制。

第三十一条  省农开办和市州农开办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评审。

一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农开办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农开办备案。需要修改设计的项目,直接通知开发县农开办组织设计人员修改。

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农开办组织专家评审,需要修改设计的项目,通知市州农开办组织各开发县农开办进行修改。

需要报送国家农开办评审的重点项目,各开发县农开办应在规定时间上报省级评审后修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农开办统一上报国家农开办评审。

国家农开办评审确认后,省农开办将下发所有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结果通报,需要再修改设计的项目,通知市州农开办组织各开发县农开办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开发县农开办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和经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向市州农开办申报,市州农开办审核汇总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省农开办申报,省农开办审核汇总并经省财政部门审定后向国家农开办申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包括:

(一)市州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的文件;

(二)市州、开发县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三)编制说明书:开发范围,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主要治理措施的投资比例,开发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预期效益目标,创新及示范项目的安排情况等;

(四)项目计划报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制发的项目计划报表。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农开办批复的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对市州、省直管开发县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十五条  市州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对非省直管开发县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农开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开发县农开办具体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管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工程实施布局及进度计划,工程施工招标方案等。

第三十八条  经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当年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的主体工程一般要求在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一般要求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一节 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市州财政部门为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管理与监督。市州、开发县农开办负责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开发县农开办制定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方案,并通报开发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一条  开发县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开办为土地治理项目招标人,依法提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组织招标工作。招标组织形式一律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法定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开发县农开办应在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

以下工程经市州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项目结余财政资金重新设计的增补工程;

(二)较分散的损毁修复工程;

(三)因施工时间短等因素影响,个别特殊标段且财政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遵循因地制宜和便于工程任务完成的原则,采取分工程类型、分工程片区、分施工季节等方式打包划分标段。标段大小以100万元左右为宜,不低于5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前,开发县农开办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编制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各标段的工程预算应当经过开发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

开发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根据水利部门现行预算编制规定和定额、原材料市场价格等进行工程预算评审,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建造师和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具有一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具有市州建设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以参与不涉及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统一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投标文件中需载明法人授权委托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其中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同一人,且从投标开始持续到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禁止围标、买卖投标人资格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市州农开办应当建立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培训制度,促进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水平的稳定提高和可持续发展,形成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质量的良性竞争机制。

参加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培训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开发县农开办审核后上报市州农开办,由市州农开办统一组织免费培训。

第四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宜采用可调值总价合同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施工合同签订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任务。

第四十九条  开发县农开办应建立合同付款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按照附件1《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  在每年项目开工前,开发县应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指挥部成员由开发县财政部门、开发县农开办、项目建设所在乡镇及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指挥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工程计量和施工环境等工作。指挥部应按照行政协调、工程技术、财务后勤分组进行人员分工,明确各自职责。

第五十二条  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程序包括:开工程序、质量监督处理程序、施工环境处理程序、工程量增减变更程序、工程验收程序、考核评比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人员应按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应程序处理相关事项,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程序的执行必须以文本为准,口头表述无效。所有决定由开发县财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农开办作出,没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者均为无效文件,执行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应按土地治理项目施工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所列示的方法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各方按质量监督处理程序执行,不合格工程必须无条件返工,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实施并应确保按期达到预定目标。任何人不得擅自影响和变更经审核批准的进度计划。

第五十六条  工程量计量必须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依据,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确需增加的,按规定程序确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开发县农开办会同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标段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定,评为优良工程标段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在下年度工程施工招标时予以加分;评为不合格标段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不得参与下年度项目工程投标。

市州农开办应当统一公示各开发县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的考核评定结果。

工程施工管理按附件2《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省、市州农开办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施工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进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其主要内容为: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每次检查的情况要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市州、开发县农开办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按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监测数据。

 

第三节 工程监理

第六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须由具备水利或建筑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单位承担监理。市州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开办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协议书。原则上每个市州选定一家监理单位。监理协议书签订后,禁止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六十一条  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程建设强度配置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工程变更及争议处理,工程信息管理及验收。

第六十二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由监理公司直接委派,工程开工时进入现场,且施工期常驻工地。

现场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水平,施工期不得同时联系县域外或者行业外的工地,不得由开发县农开办工程技术人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按以下原则确定:市州设总监1名,监理工程师2人;开发县财政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现场监理2名,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现场监理3名以上,必要时对涉及安全的重点单项工程设置旁站监理。

第六十四条  监理人员对检查和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

第六十五条  所有工程的基础部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专项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单元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填写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表需经开发县农开办、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签证后有效。合同内工程也必须同时填写签证表。

第六十六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该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制定监理计划,完善监理措施,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工程监理机构应每月向市州、开发县农开办报送《监理月报》。项目工程完工后需向市州、开发县农开办提交监理工作情况报告,向开发县农开办提供《监理日志》。

第六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建立政府监督、专业监理、群众参与的三位一体的工程质量控制机制。开发县农开办组织县级和乡镇工程技术人员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项目村应推选群众代表参与工程建设现场质量监督。

第六十八条  市州农开办应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和监督。现场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开发县农开办认定现场监理人员不合格的。市州农开办应及时督促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现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的,未及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的,市州农开办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或者第二年项目重新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六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执行。市州农开办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理操作规程。

 

第四节 项目计划调整

第七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开发县农开办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按规定执行,并按程序报批。

省、市州、开发县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农开办办理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变更或终止事宜。

第七十一条  计划调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工程性质改变、建设地点改变(项目区范围内)所涉及的财政资金金额全部定性为项目计划调整。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单项工程,在其工程性质、建设地点不变的情况下,单项工程计划资金变动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超过以下规定的报市州农开办批准,在额度规定范围之内的由开发县农开办审批。

1、单项工程计划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调整财政资金额度超过20%的;

2、单项工程计划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调整财政资金额度超过10%的,或者调整财政资金额度不超过10%但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单项工程,其工程性质、建设地点的改变,如治理措施之间工程调整、措施内工程性质改变、工程位置变动等,不论涉及财政资金额度多少,均须报市州农开办批准。

(三)确定计划调整金额时,只认定单项工程调增累计金额或调减累计金额,对调增和调减不重复计量。

(四)开发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述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州农开办重新审定所涉及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报省农开办,省农开办报国家农开办批准。

第七十二条  计划变更或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项目区整体或部分异动、原材料价格变化导致的单项工程增减、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的当期工程损失等所涉及的财政资金金额全部定性为项目计划变更或终止,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需要终止部分单项工程建设,由开发县农开办报市州农开办核实后上报省农开办批准。

(二)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的当期工程损失而需要变更计划的,由市州农开办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农开办批准。

(三)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项目区开发范围部分改变的项目,须逐级报省农开办批准。

(四)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项目区整体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省农开办或国家农开办批准。由省农开办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开办备案。

第七十三条  开发县农开办应将上级批准和本级审批的年度计划调整、变更或终止信息及时填报到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打印存档调整、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省农开办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开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市州、开发县农开办按时间要求填报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报表。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七十五条  年度土地治理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开发县农开办负责对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单项工程、标段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省农开办可以委托市州农开办对所属开发县年度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省农开办对市州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市州和抽查开发县项目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十六条  每个单项工程或者标段工程完成后,开发县农开办应组织监理单位、项目乡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对有缺陷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七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竣工工程现场计量和三方签证;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开发县农开办初审;造价审计;承包人填写报账申请表、完工/最终付款申请表;监理签发完工/最终付款证书;承包人持报账申请表、完工/最终付款证书、建安发票及相关附件办理报账。

第七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实行造价审计。开发县农开办收到工程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资料不真实的不予受理,资料合格的及时委托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十九条  造价审计工作由开发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由财政部门委托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完成。

第八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接受委托中介机构,应选派人员到项目工程所在地对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复核,重点核查工程数量、质量、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和结算资料是否一致,并在20日内出具造价评审报告或造价咨询报告。评审或咨询报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八十一条  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的,不收取工程造价审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的,在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后,可支付一定的咨询服务费,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参照湖南省物价局最新发布的《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十三条  造价审计机构出具评审或咨询报告前,开发县农开办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余款。

开发县农开办每年4月底前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项目竣工统计报表。

第八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永久性公示标牌,单项工程设置永久性公示标志。

项目区公示标牌正面刻上项目名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标识、实施单位、项目年度。标牌背面刻上项目简介和管护措施,内容包括建设任务、投资、效益以及管护主体和措施等。公示的内容必须是项目竣工数据。

每个单项工程的适当位置应设立公示标志。较长的衬砌渠道工程在醒目位置适当的设立公示标志。标志内容必须采用与计划批复相一致的工程名称和编号、建设年度。

公示标牌和公示标志可参照附件3设计图,因地制宜设计。

第八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开发县农开办应及时向市州农开办申请竣工验收。市州农开办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开发县上年度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总结报告报省农开办。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计的,市州农开办应不予验收。

第八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制度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  省农开办根据市州农开办上报的竣工验收情况抽取三分之一的开发县进行抽查复核,作出综合评价,下发综合考评结果通报。

第八十八条  省、市州、开发县农开办均应积极准备国家农开办每年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综合性检查。

 

第六章 管护与评价

第八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 由开发县农开办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并督促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十条  开发县农开办应建立已建项目信息联系卡,公布联系电话,反馈工程运行管护情况。

第九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施的管护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或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工程设施运行日常维护费用。工程设施的维修按照提取的工程管护经费额度安排,由开发县农开办实施,报市州农开办备案,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遇有特大灾情,省农开办对损毁工程修复予以适当补助。

第九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项目后期监测评价工作。项目评价采取系统自评价方式,即开发县自评、市州全面评价、省重点抽查评价。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参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九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及其配套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