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湘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及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临湘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市商务粮食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立商务、财政、纪检、审计等多部门参与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力度,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从启动、建设、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的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进展顺利,资金使用安全,成效明显。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临湘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和临湘市本级财政配套项目资金。
第五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是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通过招投标或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的、并得到专项资金全额或部分支持的相关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要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确、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的原则,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示范资金要建立专账,独立核算,资金支出应程序规范、手续齐全,票账物相符。
第七条 重点支持市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培训、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传统商贸转型升级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网络流量、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土地征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与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不得突破当年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使用比例要求基础上,在招投标前对各项目资金安排进行详细预算,经财评后确定,做到各项资金支出科学合理,有依有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和账务管理要求。
1、全部由专项资金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资产归政府所有(如采取政府全额出资方式建设的市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确定后,可预拨不超过30%工程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方式和相关程序付款。承办企业对资金使用要建立专账,对相关合同、支付凭证、设施设备清单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票账物相符,以备核查,防止套取、骗取资金行为。
2、购买运营服务类项目(市级服务中心运营、物流体系运营、电商培训等项目),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当年服务费的20%。每半年按照服务标准要求进行一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按合同约定方式和相关程序付款。
3、以奖代补类项目(指传统商贸流通转型升级、农产品电商供应链项目、物流体系建设升级改造项目等,但要约定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少于3年的期限),根据项目在建设期内新增有效投资总额,按不超过30%的比例和下超过上限额度进行奖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奖补,承办企业要建立专账,对相关合同、支付凭证、设施设备清单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票账物相符,以备核查,防止套取、骗取资金行为。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级要求结合实际,设置可量化、操作性的项目建设标准、营运标准和考核标准,并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承办主体确定程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综合示范项目进行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购买服务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以奖代补类项目采取项目申报评选方式确定,即:由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第三方进行竞争性评选,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已获得过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选择承办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纪、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时,为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后实现市场化可持续运营,应在广泛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格设定招投标相关条件或遴选标准,优先考虑实力强、有经验、愿投资、运营能力强的承办企业。对之前承办的示范县项目成效较差的企业或重项目基础建设轻项目运营管理的企业应慎重选择,对有严重违规、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选择。严禁承办企业中标项目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在临湘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准确公开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显著位置设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专人负责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五条 加强对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中央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及时做好产权归属登记入账和管理使用工作;同时要定期对项目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项目建设各类资料完整、规范。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复核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建设中期,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中期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复核。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和财务资料(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类,提供账、票、物相关材料和相关的采购合同,购买服务类项目提供落实服务内容和达到服务标准的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验收,不得以抽查方式代替全面验收。验收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验收报告和资金拨付建议。各类项目验收的原始资料须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项目复核。项目验收后,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1、验收复核的条件:全部项目基本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使用达到90%以上;已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入账和管理使用工作。
2、验收复核主要内容:项目组织和管理、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和运营、项目实施成效等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 问题整改。对在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复核、审计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责任人和时间表,对标对表、举一反三,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建立问题销号机制,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和项目建成后实现可持续运营。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在6个月内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