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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 商务粮食局 发布时间: 2024-04-24 08:36 浏览次数: 1

  一、《条例》修订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并且将其作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全局出发,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又提出新的要求。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新修订的《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56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二章,粮食经营,共18条;第三章,宏观调控,共11条;第四章,监督检查,共5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2条;第六章,附则,共3条。重点从6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二是优化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和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三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是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条例》的“新变化”

  一是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条例》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变化。同时,《条例》对于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是管制方式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发展的实践需要,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检查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一种新的管制模式。

  三是监管内容的新变化。《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为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四是责任追究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条例》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条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直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

  四、贯彻落实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宣传。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修订原则,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条款规定和落实流通环节粮食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解读,引导粮食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要准确把握新要求。《条例》的修订适应了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对全面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这些新要求,加快形成政府依法公正监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公众积极有效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需要制定实施性规范的事项,加快配套制度规范的制定,抓紧制定修订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政策性粮食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放大立法效应,增强行政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裁量、严格执法程序,主动作为、动真碰硬,严格监管、严肃处罚,切实增强执法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用法治力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四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粮食流通执法职能,充实和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和力量,确保市、县(区)都有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粮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基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