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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湘市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的通知

来源: 商务粮食局 发布时间: 2024-04-24 08:35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

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鼓励和扶持辖区企业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临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辖区实现2-3家企业主板上市,15家以上企业新三板或股交所挂牌,20家以上企业纳入省、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库,50家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列入临湘市上市后备企业库。

二、政策措施

(一)奖励入库企业。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推动模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列入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实行分层动态管理。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纳入岳阳市、湖南省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与券商签约,正式启动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合计不超过20万元)。奖励金额不重复享受,按最优一次补差。

(二)主动服务上市培育企业。对纳入岳阳市、湖南省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授牌临湘市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实行挂牌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合法、合规性指导,提前排查解决企业上市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及法律风险隐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改制上市困难问题,并依法出具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股改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有关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函件。应急、环保、税务、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工作前移,主动加强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指导,清理企业上市障碍。

(三)领导干部联点解困。成立由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市科工局、临湘高新区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工作专班。建立领导干部联点企业工作制度,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问题,专题研究、及时解决。市政府金融办要强化与交易所、上市保荐团队、专业中介团队合作,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上市辅导和综合顾问服务。

(四)金融政策重点支持。支持重点上市培育企业优先享受政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融资资金,加大产业基金对拟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资本、社会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筛选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

(五)重点人才奖励支持。对纳入岳阳市、湖南省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新引进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三年内给予个人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范围内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境内交易所举办董秘资格培训的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给予补贴,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组织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开展2次以上专业化高级研修班、私董会、董秘特训营等上市专题培训。优先支持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各类人才,申报岳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国家、省级重点人才计划及人才工程,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生活配套问题。

(六)股份改造税收支持。企业因改制需要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及固定资产划转等事项形成的税款,给予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总计不超过400万元。

(七)挂牌上市分段奖励。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包括进入上市后备库阶段的企业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或上市涉及转层、转板的,奖励金额按最优一次进行补差,具体分阶段奖励标准为:

1.在湖南股权交易所四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100万元;

3.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150万元(包含对入后备库、股改、挂牌分步奖励的资金);

4.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150万元;

5.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并发行上市后奖励300万元;

6.对于其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包含对入后备库、股改、挂牌、辅导备案、递交上市材料分步奖励的资金)。

(八)奖励股东本地减持。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在临湘市减持,对限售股减持交易个税按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等额比例给予奖励。

(九)支持产品优先应用本地市场。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临湘高新区打造企业产品、服务的应用场景,积极向本市范围内其他企业推荐其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十)重点宣传推荐上市培育企业。整合主流媒体、新媒体,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舆情引导,为企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定期开展形象宣传、品牌推广、产品展销等活动,增强企业上市的信心。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上市主体在临湘市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本政策自2022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关内容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三)本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