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征补〔2018〕2号
临湘市为尚滨江加油站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1954号文件批准,临湘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临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临政土征〔2018〕第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临湘市江南镇洋溪村;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 临湘市为尚滨江加油站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6〕11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由 临湘市为尚滨江加油站 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类别 |
征地面积(亩)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临湘市 江南镇 洋溪村 |
水田 |
2.604 |
62400 |
7500 |
353174.25 |
旱地 |
1.914 |
52000 |
4500 |
||
林地 |
0.7665 |
41600 |
3000 |
||
田坎 |
0.4845 |
52000 |
7500 |
||
合计 |
5.769 |
319098 |
34076.25 |
三、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及支付方式:地上无房屋。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经临湘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执行。
五、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腾地办法及时间: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 30 日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喻哲夫 联系电话:13487795876
特此公告
临湘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