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17-04-26 08:47 浏览次数: 1

HNPR-2017-14005

湘国土资规〔2017〕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增强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

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张网”建设、民生项目、环保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需求。依据国家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煤炭、钢铁、石化、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化解房地产库存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对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需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二、进一步规范县(市)用地直接报省审批

严格按照省政府令第249号有关规定,实行市州、县(市)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承担县级经济管理职能且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的市辖区(管理区),经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市州、县(市)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并将县(市)用地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

三、调整用地报批方式

(一)城市(乡镇)建设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应采取分批次不带项目的方式进行报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或批复土地开发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1),明确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不限定批次次数(呈报格式见附件2),有关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由市州、县(市)在供地前把关。对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其他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作单个项目报批(呈报格式见附件3)。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对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四、规范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已领取用地批文,在批文有效期内因规划调整、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进行调整,且未实施征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涉及改变规划用途的,与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一并报批(报批资料要求见附件4)。拟调整区位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其总用地面积、农用地转用面积、占用耕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批准面积,征地补偿必须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原已批准的用地须保持土地利用原状,退回原土地所有者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五、规范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实施供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已实施供地的,应经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实施供地的,应当报原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批准。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该项目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改变用途申请已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仍在有效期内。改变用途导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报批规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补缴(报批资料要求见附件5)。

六、规范失效批文备案和公示

用地批准文件下发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应将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公告。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失效批文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附原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报批资料。省国土资源厅在原用地批准文件及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上注明文件失效。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予以退付,补充耕地指标仍可抵用。省国土资源厅将汇总备案的失效用地批文并适时公示。

七、进一步规范用地报批资料格式要求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严格按报批资料要件和格式要求组织用地报批资料,在组织实地踏勘和核实的基础上,按规定出具审查意见,拟定报批单和一书四方案(格式要求见附件6、7)。城市分批次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定位,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以下简称“国标”)中建设用地类型核定申报土地用途,并在呈报说明书中填写好拟开发地块和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面积情况;单独选址项目应做好功能分区,在呈报说明书中填写好功能分区及用途情况。上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应执行经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并结合勘测定界成果依据“国标”确定的地类进行归类汇总。市州、县(市)呈报的用地报批资料,应确保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的,将通报批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