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临湘市林业局
联 系 人: 龚庆文 联系方式: 13786000091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
(二)证明用途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证明的内容
上年度无采伐或采伐小班(地块)已更新造林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⑵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造林,所需费用由本人(单位)负担,并自愿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将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采伐林木。
(二)本人会严格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一年内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面积不少于采伐面积,确保成活率达到相关技术规程的标准。
(三)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符合林业局行政审批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若逾期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愿接受如下处罚: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⑵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造林,所需费用由本人(单位)负担,并自愿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六)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特此承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临湘市林业局
(行政审批专用章)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