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首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5-10-1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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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场监管所、直属单位,机关相关股室:

  “首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已根据实际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相应处罚规定

1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6个月内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6个月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4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使用公司名称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除外;

6个月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5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6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6个月内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8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6个月内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9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和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6个月内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10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2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14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

积极改正;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15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

有证据证实按照要求开展了维保作业,仅是维保记录内容不全面的;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16

冒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

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积极改正;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17

经营者在网站上自行使用或自行变相使用“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的

积极改正;

3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备注

本清单所列可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违法行为种类,附有适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该适用条件,应当依据《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相应处罚规定

1

销售、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未造成安全事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

销售、使用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未造成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3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

6个月内,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4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数量极小,且无主观故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5

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品的

数量极小,且标签内容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6

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3个月内,且未造成安全事件;

发布虚假广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备注

本清单所列可适用“减轻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种类,应当在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情况下,同时满足本清单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据《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相应处罚规定

1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初次违法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

2.   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有两项以上下列情形的: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极小

3.超过期限时间较短

4.未造成安全事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7.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8.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