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一件事一次办”专栏 > 我要办港口经营

我要办港口经营(公司)

编稿时间: 2020-07-08 15:13 来源: 临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我要办港口经营”

“一次办”套餐服务规程

(公司)

临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5月

申  明

一、请认真阅读本服务规程。申请人可按照本套餐事项办理,也可自愿选择合并事项。

二、到窗口现场办理“一次办”套餐服务前,(一)请先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即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http://gsxt.hnaic.gov.cn:8004/bsdt/)上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并下载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及承诺书;(二)对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应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要求;(三)相关自然人要先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注册和四级实名验证。可进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hunan.gov.cn),在网站首页右侧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也可到登记窗口现场扫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

三、本服务规程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开设港口经营的有关审批服务信息,实施清单的全部内容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详细信息:

http://www.linxiang.gov.cn/24733/24759/56797/index.htm

“我要办港口经营”

“一次办”套餐服务规程

一、事项名称 :“我要办港口经营”套餐服务

二、市场主体类型:公司

三、适用范围:在临湘市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四、套餐服务联办证照(事项)

(一)营业执照;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涉税事项办理;

(四)经营范围中涉及的其他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许可。

五、受理窗口

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件事”综合窗口。

六、审批决定机构

市场监管、市地方海事、税务等部门。

七、申请条件

1、具备公司设立的条件;

2、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4)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5)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八、材料清单(一单)

涉及

名称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来源

份数

各类情形

材料要求

基本材料

1

“我要办港口经营”套餐服务一次申请表单

申请人提交

1

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份公司由全体董事签字

填写规范,工整,不漏项,,法定代表人签字

2

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本人或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3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4

法定代表人信息

申请人提交

1

法定代表人签名

营业执照

1

公司章程

申请人提交

1

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签署

2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申请人提交

1

设立了董事、监事、经理的提供相应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4

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交

1

◆属于自有房产,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提交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场所证明原件,场所证明应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等内容;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提交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属于租赁(借用)他人房屋,提交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或无偿使用房屋证明原件及上述(一)至(三)项规定的有关材料;

◆集群注册企业,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原件及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租赁(借用)商场、宾馆、酒店、市场铺位、商务楼宇等经营场地,提交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租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的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原件;

◆使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使用住宅或其附属设施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或其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港口经营许可证

1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申请人提交

1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提供交工验收报告;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题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使用港口岸线的,还需提供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提供拖轮服务的,无需提供此类证明,但需提供至少一条自有拖轮的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提交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需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重点突出“十个制度、两个能力”建设

“十个制度”

一、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规范落实安全会议制度

三、规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四、规范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六、规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七、规范落实安全风险管理管控制度

八、规范落实职业病危害预防责任制度

九、规范落实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十、规范落实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两个能力”

一、 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 切实提高自主安全管理能力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人提交

1

经专家审核通过,并在港口航务管理部门备案

4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

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1、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证书证件;2、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从事拖轮经营的,还需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经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涉税

事项

1

《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新办纳税人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承诺书》

办税服务厅

1

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不需要提交《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需提交,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提交《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代替《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的,可由授权办税人员作出10个工作日内补办承诺,提交《新办纳税人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承诺书》

填写规范,工整,不漏项并加盖公章

2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3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申请人提交

1

4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5

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

申请人提交

1

首次核定时提供

6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

1

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九、联合办理基本流程(一图)

“我要办港口经营”一次办流程图(时限:12个工作日)

十、办理说明(一说明)

1、按照国家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要求,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2、涉及使用港口岸线的:所使用岸线需符合《岳阳港总体规划》要求,并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3、此港口经营许可不包含港口拖轮经营。

4、涉及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按专项规定办理,不纳入一件事办理。

5、涉及使用港口岸线的,需获得部、省级港口岸线审批文件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6、按照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试运行经营的,按港口试运行经营要求办理。

7、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已实现全省通办。办税人员选择网上办理形式的,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提交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申请后,系统直接分配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办理。

8、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由税务机关出具给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进行税控设备发行时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

9、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发行税控设备后,才能申领发票。

12、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领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通过邮寄、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税自助终端领取三种方式取得发票,并通过开票软件自行下载发票领用信息。

十一、审批时限

营业执照2个工作日,港口经营许可证10个工作日(无现场踏勘环节)。税务事项办理可即时办结。不符合相关情形,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且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的最多需要20个工作日。

全流程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申请人装修、现场踏勘不通过提出整改等时间)。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三、办公地点和时间

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四、咨询监督电话

政务中心综合窗口:0730-3701221

营业执照业务咨询:0730-3711259

地方海事局业务咨询:0730-8399696

税务业务咨询:12366

监督电话:12345  0730-3969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