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函〔2014〕115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15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临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湘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临湘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湘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15件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临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4、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临湘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金融证券办、市武警中队、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民宗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局长(党组成员)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救助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市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市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市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减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及时向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新闻部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负责接待上级、外地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 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岳阳市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2.2.3 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承担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市人武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岳阳市发改委、省发改委报告,争取上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市应急办:协助做好全市救灾工作的监督检查,统筹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物资调拨,协调救灾信息传输、发布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必要时,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警,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市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与重建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房产局:负责房屋毁损鉴定。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
市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饮用水安全的监管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灾害发生时,及时播出抗灾救灾通知、公告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市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避灾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助调集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应急用品。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抢修与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冰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组织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市金融证券办: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情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市武警中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命令,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
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市慈善总会: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做好登记管理;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慈善救助;参与灾区救灾重建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市民宗局:协调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根据本地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3.1.1 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1.3 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应急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建立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避灾场所、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处置能力。
4、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业局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测绘大队的地理信息数据等,要及时向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急事件应对法〉办法》,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建制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灾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减灾办),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岳阳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对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岳阳市民政局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岳阳市民政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了解核实统计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岳阳市民政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房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各建制村(社区)应及时了解审核后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市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市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救助应急指挥部领导、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救助应急指挥部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响应由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民政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能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人口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d.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9000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救助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电信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建设局牵头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人口5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7000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600间以下;
d.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5000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市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6.4 IV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d.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3000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IV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IV级应急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局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报告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6.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救助应急指挥部或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应急指挥部应当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2)市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民政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岳阳市民政局。
(2)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市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市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4)市民政局、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8、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市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民政局、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临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09〕7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