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15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5-07-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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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函〔2014〕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临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湘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临湘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湘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15件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临湘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分级响应

4.3 现场指挥机构

4.4 现场处置工作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技术装备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影响,切实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1.4.2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1.4.3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1.4.4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临湘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民宗局、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供电公司、市武警中队、市消防大队、各通信营运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发布紧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命令和通知;组织、调动、使用警力和武器、警械装备;根据上级决策、指令和现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决定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其它事项。

2.2.2 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

2.2.3 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及时排查、收集、掌握、分析、研判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为指挥部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警力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公安局国保大队负责群体性事件中涉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干预和危及国家安全等问题的处置工作,为处置工作提供涉及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相关情报信息。

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信访事件。

市总工会:负责参与涉及各行业职工权益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涉及交通运输、交通基础设施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对事件中毁损的公路、桥梁、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的修复工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建设局:负责对群体性事件中毁损的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等的维护、修复工作。

市卫生局:参与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经费,并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参与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军转干部等人员就业、安置、解决待遇、公务员招录等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涉及企业人员劳动和就业以及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提供人事方面的政策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参与涉及复员退伍士兵就业、安置、城市低保等有关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为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就近调运急需的物资,保证物资供应。

市民宗局:负责参与处置涉及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群体性事件,为指挥部处置时提供必要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做好与事件相关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

市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现场报道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市维稳办:积极配合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电力保障。

市武警中队:负责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的控制、警戒等工作。

市消防大队:负责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为现场处置工作提供消防设备。

各通信营运部门: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和市直各单位要开展不稳定因素摸排调查,及时发现、掌握群体性事件苗头,掌握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并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化解工作,掌握工作主动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110)24小时受理各单位和群众举报、反映群体性事件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接警点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和报警后,应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规模、性质、事态的紧急程度、社会危害等因素,分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IV级(一般):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下,尚未影响社会稳定;未跨乡镇或发生在单一行业的连锁反应,尚未影响社会稳定;参与人数在10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III级(较大):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4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跨乡镇、跨行业出现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II级(重大):参与人数在40人以上80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上市赴省进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事件;学生在校内大规模聚集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且已出现跨乡镇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I级(特别重大):参与人数在8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参与人数在40人以上,冲击、围攻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参与人员在40人以上,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阻断国道、省道、桥梁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2小时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校内学生聚集失控,未经批准出校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参与人数在8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参与人数在80人以上,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件;参与人数在80人以上,出现跨市或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

4.2 分级响应

群体性事件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指挥处置。

IV级事件由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独立处置;

III级事件由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视情调派力量协助;

II级事件由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组织指挥处置工作,除发生地乡镇参与处置外,视情调集市直各有关单位力量增援;

I级事件由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组织指挥处置工作,除发生地乡镇参与处置外,增调市直有关单位、发生地邻近乡镇乃至全市力量增援,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调派力量参与处置。

4.3 现场指挥机构

4.3.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IV级、III级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II级、I级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现场指挥长。

4.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通过调查,掌握事件起因、发生、发展等现场事态情况,及时向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现场力量维持秩序,控制事态;执行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的决策、指令;视情况决定临时处置措施,事后立即报告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

4.3.3 现场指挥长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各组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协调参与现场处置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立即报告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

4.4 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视事件性质、规模,下设现场处置工作组、调查取证组、交通管辖组、外围警戒组、情报信息和舆论组、对话谈判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小组。

(1)现场处置工作组

市公安局牵头,由市武警中队、市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对现场过激和拦截、围堵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控制、处理;对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服,带离现场,迅速平息事态。

(2)调查取证组

由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查明事件组织策划者,收集相关人员违法犯罪证据。

(3)外围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市武警中队、市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外围的安全警戒任务,疏散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设立警戒线,控制进出现场人员;守护可能受到冲击、侵害的重点部位,劝阻、稳控可能参与或可能发生连锁反应的重点人群。

(4)交通管控组

由市交警大队负责对现场及其周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控制,严禁与处置工作无关的车辆出入现场,确保道路畅通。

(5)信息发布和舆论组

由市新闻中心牵头,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协助,负责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及时删除和封堵互联网上关于事件的不实、有害信息。

(6)对话谈判组

由市信访局牵头,由有关市级领导和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市信访局、市维稳办组织下,与上访群体的代表进行对话、谈判,依法依规依程序解决该群体的合法诉求。

(7)交通运输组

由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由市交通局、市建设局组成,负责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

(8)后勤保障组

由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由市卫生局、市供电公司、市商务局、各通信营运部门组成,负责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保障处置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处置工作的急需物品调配供应;保障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9)专家咨询组

由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武警中队等单位的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订和指挥决策提供指导和参考。

4.5 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控制,上访群众全部撤离后,由市处置群体事件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人员提出的合法诉求,要依法依程序尽快解决。

5.1.2 公安部门、维稳办要对事件开展联合调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督促有关单位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5.2 后果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和整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记录、文件、方案等资料,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生过程、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评价,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要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可按规定和程序商请驻岳武警、消防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准备必要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处置力量的需要。公安、消防、武警、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通信保障

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要建立固定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相结合的指挥调度系统,各电信营运部门应加强各自通信网络的维护,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6.5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防止趁机捣乱、破坏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好治安秩序。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6.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中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治疗工作。

6.8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专业技术装备的建设。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类型和危害特征,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协同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

7.3 奖励和责任

对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8人以上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行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进行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