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函〔2014〕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临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湘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临湘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湘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15件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临湘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分灾种响应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4 现场处置
4.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经费保障
5.4 社会动员
6、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征用补偿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与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加快临湘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湘市行政辖区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它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应急与处置相结合、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湘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武警中队、国网临湘供电公司、市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组织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制订防御方案;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气象灾害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将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或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或指导灾害发生前在校学生的安全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指导、组织灾区公安机关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协调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负责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城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项目确定和组织实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检查施工设备,排除安全隐患,严防城市房屋建设在建工地因气象灾害造成山体滑坡和工程垮塌,确保工程人员生命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交通车辆的检查,严防车辆带病运输,督促长途客运企业制订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运输;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公路畅通。
市安监局: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市水务局:负责汛情和旱情的监测;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和抗旱用水;与相关部门协作牵头做好水利工程突发险情抢护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的紧急避险转移。
市林业局:及时收集并通报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联合发布森林火险专项天气预报;负责做好灾区的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植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植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植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农业生产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农业灾后恢复重建。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水产养殖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水产养殖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水产养殖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督促、指导渔船应对气象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对渔民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旅游预警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工作;遇有突发性气象灾害,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市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灾区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市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供电正常运行。
市通信运营企业: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通信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通信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正常运行。
2.3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对气象灾害的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加快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当地政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
3.2 预警分级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将预警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3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无线电数据系统、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部门负责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 预警行动
全省及岳阳市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市,按《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市气象局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正在或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其他专项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各职能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气象灾害响应具体级别与已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具体级别相对应。
全省及岳阳市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市的,我市按《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响应行动。
4.1.1 Ⅳ级、Ⅲ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授权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气象局,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1.2 Ⅱ级、Ⅰ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启动,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气象局;通知各成员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或终止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了不同预警级别时,按最高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响应标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
4.2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部门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措施和行动。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2.1 暴雨
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加强与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会商。
市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市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发的交通事故。
市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市建设、房产等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做好防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积水的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
市水利防汛部门加强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防洪准备,组织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根据险情,动员社会力量,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居民从危险地带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市农业部门指导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业主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市卫生部门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及防控,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市安监部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协调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受灾旅游景点做好救灾工作。
市建设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及时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轻道路积水。
市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
市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4.2.2 暴雪、低温、冰冻
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市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工作,必要时停止室外教学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市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及时指挥、疏导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市建设、房产部门加强危险建筑物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建筑物中人员。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工作。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调整运行计划和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停开列车。
市农业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工作。
市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受灾旅游景点做好救灾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及时配合清扫积雪。
市武警中队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市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抢修损毁设施。
4.2.3 寒潮
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开展评估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人群防寒救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农林牧渔业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防寒工作。
市林业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市区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市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4.2.4 大风
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市农林牧渔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等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市建设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设施。
市供电、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对所辖水域船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督促、指导辖区内各航运单位和港口、渡口对大风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水上交通事故。
4.2.5 高温
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做好评估工作。
市公安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
市建设部门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等措施。
市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市卫生部门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农林牧渔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做好防高温工作。
市供电公司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4.2.6 干旱
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开展评估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市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水利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市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业主、林业生产单位采取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卫生部门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2.7 雷电、冰雹
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必要时,有关防雷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市教育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指导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市公安部门做好因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市建设部门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市农业部门加强监测预警,指导做好抗灾救灾和农业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安监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安全生产。
市旅游部门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防雷工作。
市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市通信部门加强设施监控,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及时排查故障。
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2.8 大雾、霾
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开展评估工作。
市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市供电公司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经减轻或消除,市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市气象局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5 信息报告及发布
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遭破坏的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资数据库。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2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5.3 经费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5.4 社会动员
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
6、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危害程度,核定灾情,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响应终止后,全面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2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恢复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超出灾害发生地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6.3 征用补偿
紧急情况下,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灾害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与检查
市应急办、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牵头制定,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临湘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