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供销合作社、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精神,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动我省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按照《湖南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强基强能”工程 全面推动落实“两个到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供改组〔2023〕2号)要求,现就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重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是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对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健全经营网络,增强服务功能,提升品牌效应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深化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重要性的认识,推动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登记注册落实落地。
二、严格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
经营主体办理设立或名称变更登记,其名称或变更后的名称使用“供销合作社”、“供销社”字样,应当按照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取得省、市州或县级供销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授权许可。新成立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类型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供销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或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供销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招牌可简化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地名)供销合作社”。
对于存续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市场主体,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督促其规范名称和类型。其中:存量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类型的,可继续按原登记类型管理;已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与前述名称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应按照现行要求进行规范登记,登记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变更”或“注销-新设”的方式。
对于目前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经重组后能正常经营的,继续经营;仍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经营主体,应清理债权债务,资产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并尽快办理注销登记。
三、加强协调配合
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在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登记注册中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做好布局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加强与当地供销合作社的沟通,为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