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杜绝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禁火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区域内所有林地、城市园林绿化带及森林边缘300米范围内的林缘地。
三、禁火规定: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烧荒、烧田边地墈、烧火土灰;禁止在林内烧制木炭;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吸烟、驱蜂驱兽、野炊、烤火取暖;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焚烧杂草、垃圾;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点香烧纸、烧祭品及上坟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炼山造林;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的机动车司机、乘客向车外丢弃烟蒂、火种。
四、在禁火期内,违反禁火规定,在禁火区域内违法用火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