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构建全方位协税护税网络,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保障税收收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税收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搞好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对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税收征管工作。
二、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湘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调财税工作副主任及市财政局局长、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城建投、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电力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烟草局、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综合管理局、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浮标行业协会、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会长为成员,负责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地税局,袁光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将按工作实际需要与市政府领导指示适时进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明确一名专职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人员,开展税收保障日常工作。
三、税务、财政部门职责
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探索联合办税模式,逐步实行联合办证、联合征收、联合稽查。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税务登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的信息,个体双定户定税和国际税收涉及地税的相关信息,代开零散和固定工商户发票征收国税时,同步代征相关地税。地税部门要协助国税抓好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征管,在开具发票时要对增值税征收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税务机关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收入进度情况。
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等内容科学预测下年度税收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市财政预算编制机关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财政部门编制、调整财政预算草案时,应充分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务机关对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意见或决定,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税款入库级次缴入国库,并在收到决定、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财政机关。
四、协税护税部门(单位)职责
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将有关涉税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定期通过“临湘市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上传,并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市监察局:加强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纳税或未按规定履行协护税义务情况的监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政府财政支出的建设或施工项目的信息;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
(三)市财政局:国库局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拨付(结算)单位的相关信息;评审中心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出具《**工程评审报告》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相关信息;农开办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农田工程的招标项目、承建单位等有关信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政府采购中心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采购单位、中标企业名称,采购、销售产品的数量和购销金额等信息;国资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及涉及的企业相关信息。
(四)市公安局: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应及时查处,查补的税款应按规定缴入国库。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石料开采、鞭炮生产单位炸药月批用量等信息,便于税务机关(或征管局)掌握情况,核定有关指标。
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特种行业许可登记、年审情况。
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有欠缴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五)市交警大队: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车辆上牌登记情况;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在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交的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办理手续。
(六)市发展和改革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情况、招商引资项目等信息。
(七)市民政局:每季度终了后1 0日内提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税务机关的缴清(免征)税款证明单。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零就业情况、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保刷卡清册。
(九)市国土资源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资源开采、政府收回土地等情况。
土地招、拍、挂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确认书》、《公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办理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缴清(免征)税款证明单。
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时,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的,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上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信息清册。
(十)市房产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证、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房产交易清册。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交通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施工位置、工程项目金额等相关信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或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交通运输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
(十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到分户明细信息。
(十三)市卫生局: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十四)市审计局:涉税审计信息等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审计决定、意见书反馈给税务机关。在办理建设工程审计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经营业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股权变更等情况清册。
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的,按岳阳市政府的规定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予吊销。
(十六)市质监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年检等信息。
(十七)市林业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木、竹《外销证》发放分户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信息。
(十八)市征管局:切实做好纳入统征范围的矿产资源、砖瓦行业税费征收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砖瓦行业等纳入统征协调范围企业的产、销情况的监控管理,每月终了后10日内与税务部门做好征管数据的交互工作。
(十九)市商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家电、摩托车等下乡商品的中标单位名单及补贴清册;酒类批、零户注册登记、年审单位、个人名单;经销商、代理商酒类准入的产品数量、金额等信息;出口企业登记信息;招商引资项目清册。
(二十)市水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发、改建承包工程项目单位名称等信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或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
(二十一)市农业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农田灌溉工程建设项目开发、改建承包工程项目单位名称等信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或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
(二十二)市城建投: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土地出让招投标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十三)市公路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公路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施工位置、工程项目金额等相关信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或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严格查验相关资料。
(二十四)市工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技术改造、产权股权转让等信息。
(二十五)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税务部门需求及时提供纳税人生产、加工耗用的电度、水量等信息。
(二十六)市烟草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季度烟草批发金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个人的采购卷烟的相关信息。
(二十七)市浮标协会: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注册企业名单,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
(二十八)市墙体材料协会: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注册企业名单,生产经营地址、生产工艺、规模大小等信息。
(二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以上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履行相关协税护税职责。
有财政投融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其他单位应当比照市会计核算中心的要求,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建安工程项目税款征收及建材发票的检查结算等工作。
五、税收保障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总结税收保障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研究解决税收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税收保障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交换联席会议,通报信息交换情况,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定期交换制度。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换员要按税收保障工作职责,将本单位产生的涉税信息内容,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形成电子文档,于每月(季度、半年)终了后10日内通过临湘市政府网“临湘市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上传,当期未产生涉税信息内容的,实行零报送制。
(三)严格督查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督查,并对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组织考评,对税收保障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进行奖励;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不履行税收联控联管职责或因控管不到位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属财政拨款单位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扣拨其相关工作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