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6-596408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临湘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
  • 信息时效期: -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来源:市法制办   日期: 2016-08-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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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6—0001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1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市政务中心(市财政局负一楼),咨询电话:0730-3701253。

五、2016年9月1日至9月18日,全市范围内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

特此通告。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