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6—00012
为了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包括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许可,办理相应经营证照后才可营运。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或组织非法营运。凡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经营许可,组织或驾驶民用车、商务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以及残疾人奥拓车(含“残疾人代步车”),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的,一律坚决取缔,并依法查处,顶格处罚。
三、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营运车辆,必须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和站点行驶及上、下旅客,违者将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四、城市出租车必须规范经营,严禁异地驻点营运,跨本城区范围定点、定线经营道路客运,或违规拼客、喊客、拒载、不打表计程,不按表收费,违者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运输市场进行监管,打击非法营运,查处违章经营。相关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严禁暴力抗法。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1日